什么是“背靠背”条款?举个例子来说:
张三向李四买东西,应付向李四支付100元,张三却和李四说,王五欠我100元,他什么时候把100元给我,我就什么时候把100元给你。
这就是“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多应用于建筑工程领域,一般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全额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再向分包方予以结算。”
此类条款的实质,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给予了明确答复。
“背靠背条款无效”!
说重点:
上述批复文件应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第一、“背靠背”条款无效所适用的主体存在特殊性,即“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
关于何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一般从人员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因素予以判断)
第二、“背靠背”条款无效所适用的合同类型存在特殊性,即,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范围内与中小企业签署的合同,并非所有其他类型合同也同样适用。
第三、如果“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缔结合同时,约定了“背靠背”条款,那么此类条款无效时,应当如何确定付款时点?
批复中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概因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的约定的当中,客观事实及交易模式比较复杂,没有办法明确标准,仅表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
比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四、关于“欠付款项”的利息标准,批复给予了明确说明。
即,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没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综上,总的来说,批复的出台还是给了中小企业一些底气,以及在谈判、协商过程中争取权益的相关依据。
不过客观的硬伤还是在于,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在缔约地位上的不对等,中小企业始终担心“赢了官司,跑了业务”。
话说两面,批复的出台也从另一个层面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与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