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大失地农民来说,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直接关系到他们失去土地后的长远生计,其对民生的影响不容忽视,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去向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安置补偿款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补偿款全额支付给村民委员会是一种普遍现象。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法律科普
对于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具体应该给谁的问题,非常困扰我们老百姓,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辛辛苦苦一辈子可能也就为了老了可以有一个安稳的住处,平平安安度过余生。然而,目前政府征收工作大量启动,随之而来的便是房屋拆迁,那么,面对拆迁,应该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却私自扣留我们老百姓补偿款,此举是严重不合法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从上面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拆迁补偿费,应当足额支付给我们老百姓,禁止其他单位私自截留!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