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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关系到广大群众温暖过冬,改善空气质量,是一项暖心惠民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生态工程。为贯彻国家、省关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保证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效果,降低城乡居民清洁取暖运行成本,巩固提高“煤改电”“煤改气”工作成效,充分保障清洁取暖长效运行,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预拨和清算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使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运行补贴项目入库工作,市能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对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用户的核实,完成汇总统计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补贴范围为全市2017年至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实施期结束,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太阳能、风电生物质、工业余热、地热等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分户式居民用户,以及未享受供热补贴的集中式取暖居民用户。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期不使用的用户不属于补贴范围。

第五条对列入补贴范围的用户,根据不同采暖方式,按户分别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煤改电”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300元/户;“煤改气”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500元/户;太阳能、风电取暖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 300元/户;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集中供热、工业余热、地热等集中供热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500元/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第六条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清洁取暖统计数据进行预拨,采暖季结束后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予以清算,如市级预拨资金有结余,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运行补贴。如市级预拨资金不足,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次年清算时补齐。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

第七条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各县(市、区)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清洁取暖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居民用户的发放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管理系统发放。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确保补贴资金规范有序发放。

第八条补贴资金按采暖季发放。采暖季开始一个月内,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要将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九条采暖季结束后,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财政局和能源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能源局报告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进行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把落实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作为民生工程,加强对冬季清洁取暖补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同步制定本县(市、区)运行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本区域清洁取暖涉及补贴用户的认定、核实、发放,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财政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市县财政、能源、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在资金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印发前已实行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的县(市、区),原有标准继续执行,不得用市级补贴抵减原补贴标准,未开展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的县要尽快出台运行补贴等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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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忻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