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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历史

档案里的改革发展故事(二)

一份承包制合同

见证三农改革步伐

莲都区档案馆珍藏着一份由村民李大成与当时的丽水县高溪公社竹溪大队第八生产队(现属莲都区碧湖镇)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是李大成向生产队承包10.367亩水田,用于杂交水稻制种生产。该合同于1981年3月12日签订,合同里规定了承包时间、面积和上交生产队的承包额,明细列出了生产队提供给个人的报酬(工分)、成本费、肥料及农机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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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3月村民李大成与高溪公社竹溪大队第八生产队签订的承包合同

那么,这份土地承包合同背后有什么故事,它的隐含意义又是什么呢?

据这份合同的乙方李大成介绍,那一年,村里其他家庭都还在生产队参加集体劳动,唯独他一家人在自己的承包田里忙活。夏天大中午,大家都已回家休息,唯有他,顶着烈日在承包田里忙碌;雷鸣电闪时,人们纷纷奔逃躲避,唯有他,穿着蓑衣,还在承包田里干;农忙时,妻子阑尾炎做手术,紧接着小儿子肺炎住院,他还在承包田里忙着……

但那一年的辛苦付出,也换来丰厚的回报。上交生产队承包款后,李大成赚了2300元。1981年生产队的分红是1.3元每10工分,一般正劳力一年大概有4500分,合计不足600元,李大成的承包收入是他们的4倍。碧湖区一位副区长听说李大成的承包事情后,托人送了一张自行车票给李大成,以示奖励,李大成凭票购买了一辆“海狮”牌自行车,又托人买了一块“宝石花”牌手表,当年他又购置了缝纫机,这样,当时象征富裕家庭的“老三件”他都备齐了。

1981年冬季,责任田承包到户在丽水农村全面铺开。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 “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肯定了包产到户等各种生产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由此开启了“中央一号文件”专门面向“三农”的发布历程。

正是这份承包合同,让李大成走出了带头劳动致富的第一步。该合同也见证了改革开放初期,农业生产责任制从基层实践到中央肯定的过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是见证改革开放历程的珍贵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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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市档案馆、莲都区档案馆

责任编辑:孙蓓蓓 编辑:柳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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