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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的历史长河中,“武松打虎” 案如一颗璀璨的明星,照亮了我国著作权对抗注册商标司法保护的道路。

1954 年,画家刘某以武松打虎的历史故事为蓝本,创作了一组《武松打虎》图,展现出非凡的艺术魅力。然而,1980 年,山东景某酒厂却将其中一幅图作为装潢用在其白酒商品上,并于 1989 年注册为商标。1996 年,刘某的继承人挺身而出,以山东景某酒厂未经许可将《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构成侵害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1997 年 2 月,该注册商标因侵害他人在先权利被终局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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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作为我国首例就商标权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问题作出的司法裁判案例,意义重大。一审法院在被诉侵权商标尚未宣告无效前,就通过司法认定该被诉侵权的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害,这在当时注册商标的无效属行政机关终局审查事项的情况下,无疑是一大创举。它彰显了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为,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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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在确定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时,考虑被诉侵权人销售商品的获利这一因素,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与侵害商标权的损害赔偿在计算理念和计算方法上异用的深刻反思。
“武松打虎” 案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激励着我们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创新和创造保驾护航。它提醒着我们,尊重知识产权,就是尊重智慧和创造力,就是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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