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匹配岗位要求,不少企业希望吸引有大厂经验的人才,主要是因为这些人才具备系统化的工作方法、丰富的项目经验和优秀的沟通能力。他们在大型企业的严格管理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锻炼,能够快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并应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工具,提升企业的工作效率。
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会设置了较高的入职门槛。高要求可能会导致一些求职者面对心仪企业,只能望洋兴叹,例如有些候选人在学历或经验上不达标。然而,却有个别求职者“剑走偏锋”,为了获得面试机会,他们可能选择在简历中夸大学历、伪造工作经历或技能,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案例分享——渝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简历造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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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初,罗某向甲公司发起求职申请。其提供的个人简历以及离职证明显示,罗某在业内“大厂”乙公司曾有两年半的工作经历。考虑到罗某有“大厂”工作经验,甲公司同意了罗某的入职申请,双方随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罗某填写了多份文件,均承诺提供的工作履历材料真实有效。
2023年6月中旬,甲公司抽取包括罗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开展了背景调查。经向乙公司调查了解,罗某在乙公司实际仅有不到一年的工作经历。随后,甲公司以履历造假为由,与罗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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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者罗某在乙公司处仅有不到一年的工作经历,却在求职时谎称有两年半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在多次签署文件承诺工作履历真实的情况下,仍向甲公司提交信息记载错误的离职证明,已构成欺诈,罗某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甲公司据此与罗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罗某作为不诚信一方,其欺诈所得,如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应损失应由罗某自行承担。
诚信求职,才是职场原色。
想要获得更好的工作,简历上的这些地方不建议在简历上造假:
●基本信息,比如虚构名字、年龄等身份证信息,HR只要一查就知,侥幸入职后续很难掩盖。
●其次学校和学历也是最不能虚构的部分,就是因为这两项的核查都有明确的渠道,如学信网,学历一目了然。没有法律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这一类资格证也是有专门的核查渠道。
●再者是工作实习经历能够“锦上添花”,却不能无中生有。比如案例中的大厂经验。但更多的大厂真实面试,问题最核心的就是追问项目经历、实习经历,如果你不是高含金量的项目经历会让面试官一下子识别了。不仅如此,企业若是有背景调查环节,在工作评价访谈时,也会露馅。
为能入职心仪的工作岗位,求职者往往会将自己“精心包装”,但个人简历过度“包装”甚至造假,不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隐患,还可能让自己处于违法的范畴内。
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此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在应聘时,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履历材料。如伪造的履历属于用人单位招录的重要条件,那么劳动者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那将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不但面临被解雇的风险,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因欺诈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损失也将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其今后在行业内的求职之路更会异常艰难。
与其用虚假的简历骗取工作岗位,候选人不如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努力提升个人能力、丰富工作经验,才能在职场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