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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发布。该决定中明确指出,到2029年,也就是五年后,要完成本决定中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这些任务中包括我们广大农民老百姓最为关注的农村宅基地、深化土地制改革等问题。

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决定中的内容,来一起看看五年内都要完成哪些与土地相关的任务。

1、首先就是,农村土地承包到期之后会再延长三十年。

目前,农村承包地已经实施了两轮,而第二轮土地承包也即将到期,但是第二轮承包地到期之后,会再延长三十年,这一举措也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而且这也意味着第三轮土地承包日渐临近。

事实上,早在四年前新《土地管理法》中就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早就已经成定局。

不过,在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中,要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

这里需要额外提醒大家一点: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应该是直接延长,而不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打乱原有承包关系后重新分地。据相关人员介绍,延长土地承包,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是基础,既是对农民切实利益的保障,也是农村经济社会稳定的基础。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有老百姓遇到村委会以土地承包到期等为由,要将土地打乱重新分配,大家一定要注意,可以马上向有关部门将此种行为进行反映。

2、其次,土地流转不得违背农民意愿等。

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简称三权分置,也是未来五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想必大家都知道,三权分置的核心在于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等三项权利可以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其中所有权是归集体,承包权是归农户,而经营权从原来的承包经营权中剥离出来,归于土地的实际经营者,包括经土地流转而实际经营农地的经营者。也就是说,谁在利于土地种植粮食,那么谁就是土地的经营者。

不过,这里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一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土地流转,也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不得违背农民的意愿,不得损害农民的利益,流转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也就是所流转的土地本来是种粮食的,在流转之后却用来搞开发等,这是不可以的。

而且,农业农村部还在近日的相关会议上明确要求,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者是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有村民遇到村委会在未经自己同意,或是强迫自己将土地流转给开发商等其他单位、个人时,广大村民要尽快就此问题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避免自己的土地权益被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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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者,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在该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办法。

实践中,有的农村村民因工作等原因,会选择进城生活,长年不在农村居住,有的甚至直接落户于城市,所以极个别的村委会可能就会以进城落户为由将该农户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全部收回。

但其实,村委会不可以将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土地经营权等违法收回,更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按照现在的相关政策规定,即使村民已经进城落户了,但只要户内仍然有家庭成员户籍在农村,该农户与集体之间仍然存在着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承包的土地仍然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就不应当发生变化。

对于农村村民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明年5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就意味着,即使户籍已经不在,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算进城落户了,也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也就当然享有继续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实践中,村委会直接将这类村民的土地权益全部收回,显然是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最后,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别墅和私人会馆,禁止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

另外,在该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农村村民因工作等原因,已经年不在农村生活生产,那么,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合法拥有的房屋是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来盘活利用的,通出租、合作等方式享受更多的红利。

但是决不允许将宅基地使用权卖给城镇居民或是外村人,让其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或是私人会馆,同时也禁止以任何形式开口子,搞变通,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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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在的法律政策,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只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才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其是无权取得或是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