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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中牟县“柯贞素质拓展营”存在有教官体罚学生、性侵多名未成年人等情况。同日,“中牟发布”相关通报显示,两名涉事教官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的河南柯贞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关停,正在依法取缔。9月27日,该事件中遭遇体罚虐待的14岁少女小王的父亲告诉记者,目前其女儿已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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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是一个极为令人痛心和愤慨的悲剧,教官已经被刑事拘留,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相信法律会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检察机关会以何种罪名来起诉该犯罪嫌疑人呢?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来为大家解析一下,可能使用的几个罪名:

致人死亡:

教官对女孩实施了罚站、拖拽等体罚行为,这些行为超出了正常教育惩戒的范畴,且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导致女孩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教官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但实施了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

然而,由于本案已造成女孩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有其他律师评论还可能构成 ,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认为该案不存在过失行为,所以不成立该罪,这里我就不展开说了。

综上所述,教官的行为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罪名的认定将依据教官的体罚行为、主观故意、以及女孩死亡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法律实践中还会考虑教官是否有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如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态度等,以最终确定刑罚。 关注我 ,我是李肖峰律师,一名只讲实话的靠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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