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主流的治国理论中,不论是儒家的“民本”,还是法家的“制民”,都重视人口和劳动力对国家的支撑作用。劳动力的多少(严格来说,是朝廷能控制的劳动力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国力强弱。因此,中国历史上绝大多数朝代都曾制定措施鼓励民众婚育。

我国古代各朝促进生育的举措,大致分为减轻民众婚育负担、强制婚配两大类。这些政策曾对于促进人口增长、提升综合国力有重大作用。至于朝代中后期由于人口过多导致的人地矛盾突出、贫富分化、土地兼并、流民问题等,是古时土地产出量有限造成的必然,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一、减轻民众婚育负担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诸侯国之间战争日益频繁,各诸侯国都积极鼓励妇女生育。齐桓公时,管仲规定,妇女生了三个孩子可以免除妇女本人的赋税,生四个孩子可以免除全家赋税,有五个孩子则由官府派人照顾,并发放两人的口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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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后起之秀,越国更是下了血本。据《国语》记载,越王勾践对孕妇实施“公费医疗”,孕妇生子时只要通知一声,官府就会派专人前去助产。如果孕妇生下男孩,政府就会奖励两瓶酒、一只狗;若生下女孩,政府就奖励两瓶酒、一头猪。

秦统一中国后,由于国土增广,戍边对于百姓而言负担加重。因此,汉高祖刘邦就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也就是说,若谁家生下儿子,两年内不用服兵役,不用上缴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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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性化的补助鼓励生育,宋代当是各朝代中的典范。宋高宗就下令“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即禁止贫民弃婴,同时给予补助。宋朝政府还规定“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

宋代的另一创举,是动用地方官员和社会力量推动福利,其中“举子仓”或“举子钱库”就是专门帮助贫困家庭养育儿女的机构,由赵汝愚首创,以官田田租维持其运转,后在南宋全境推广。此外,宋代官方设置的“惠民局”和“安济坊”,从医疗层面减轻了生育负担。

而清代成为古代中国人口数量的高峰,也与多方面的鼓励生育政策有关。如在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清廷下诏规定奖励一胎生下多子的家庭五石米、十匹布。在制度层面上,清代取消人头税,康熙年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期“摊丁入亩”,将人头税摊入地税,使人口数与税收脱钩,进一步减少民众生育的阻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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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角度上,明末清初由于大航海的开始,多种高产农作物如玉米、马铃薯等被引入,使粮食亩产量得以提高,农户抗灾害能力增强,有更稳定的财力繁衍后代。引进并推广这些作物改善了民众的饮食,也是减轻百姓生育负担的重要举措。

二、强制婚配

强制手段常与上文中提及的补助相配合,毕竟小农经济下家庭的财力与抵御灾害的能力有限,若不配合上述补助政策,百姓恐难以完成朝廷规定的义务。由于生育与个人身体状况有关,难以作硬性要求,故而强制措施主要在于婚姻层面。

之前慷慨送酒送猪狗的越王勾践,就曾规定:女子到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男子到三十岁不娶,其父母有罪,这既是对父母的逼迫,也是对子女的威胁。同时,勾践又“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也就是充分发挥百姓的生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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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朝廷以黄老之道治国,强调与民休息,但为了弥补秦末农民战争和楚汉战争造成的巨大人口损失,也是无所不用其极。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皇帝下诏要求在十五至三十岁之间的女性必须出嫁,否则就要多缴纳五倍人头税,大致相当于一个人全年的口粮。

到了晋朝时,百姓甚至丧失了交罚款的权利。晋武帝规定“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女孩若是在十七岁之前没能婚配,就会被官员强制指定对象出嫁,至于被官方随意安排的婚姻能有多好,简直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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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不人道的政策当属东魏时期。武定三年(公元545年),高欢

“释芒山俘桎梏,配以民间寡妇”

,即让寡妇改嫁邙山之战中的西魏战俘。史料记载西魏军被“俘斩六万”,那么战俘数量亦当有上万,可见此事是官府强制行为,这些寡妇中有几成是真心愿意,很让人怀疑。

幸而唐宋以后,由于社会流动性增大,朝廷对人口的控制放松,类似不人道政策较少出现。

三、其他措施

除去补助与强制婚育外,我国古代还有各种促进生育的措施,概括而言,是尽量为生育创造条件。而更进一步地说,是为民众创造婚姻机会。

管仲让齐桓公遣散后宫大批女子,使“内无怨女,外无旷夫”,此举得到后世唐太宗效仿,释放宫女回家嫁人。唐太宗还鼓励鳏夫续娶与寡妇再嫁,但并未强制;同时发布《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把辖境内男女的婚配数,纳入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朝廷虽未明令强制百姓婚聘,却鼓励地方官员发挥创造力,自行采取各种办法,至于人道与否便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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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采取降低结婚年龄等办法鼓励生育,并且鼓励早婚,男子十四岁、女子十三岁就可以结婚。

虽然理论上早婚被几乎历代官府提倡,但事实上,底层民众能做到早婚者少之又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财力,而娶妻花费高又源于严重失调的男女比例。由于父母难以承担子女的养育成本,在已育几胎之后,穷苦人家常被迫溺婴,而受传宗接代观念影响,女婴被溺的几率远高于男婴。苏东坡就曾在《与朱鄂州书一首》中说过:“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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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婴严重违背人道,而此行为真正引起古代官员注意,还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调造成的结婚难问题,这与现代非法胎儿性别鉴别的危害类似。例如,据同治年间江西《广信府志》载,女婴“十之三四遭淹溺,故男多于女十有三四。”古代地方官员或以道德说教劝阻,或颁布禁令,但由于官府对乡间控制力较弱,而百姓生活困苦,效果极其有限。

结语

我国古代鼓励婚育的诸多举措,对于当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中以补助方式减轻生育负担,仍为当今许多国家采用,但强制婚育无视个人感受,易造成家庭不幸。如今我们在鼓励适龄者生育的同时,应尽量解决其后顾之忧,并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坚持维护公序良俗。如此,方能使到来的新生命感受到家庭与社会的美好。

参考文献

甄尽忠:《中国古代生育救助措施浅论》,《武陵学刊》,2011年第5期。

王孝俊:《中国古代生育性别选择及其治理》,《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郭松义:《清代男女生育行为的考察》,《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