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2日,广南县八宝镇村民王某某因在禁渔区、禁渔期实施电鱼的非法捕捞行为,被责令承担赔偿、修复责任。

2024年4月23日,广南县公安局八宝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查获王某某在广南县八宝镇八甲村委会同内小组“同内小沟”(小地名)处实施电鱼,王某某使用电鱼的方式捕获渔获物268条,重量为1.4公斤。经鉴定,王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是通过放电对鱼类电击造成伤害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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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4日,文山州农业农村局收到《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上报涉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的情况报告》,鉴于王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的电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破坏了本地渔业资源和所捕捞水域的生态环境,在当地产生了不良影响,除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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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向王某某详细讲解了禁渔区、禁渔期设立的重要意义以及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的巨大危害。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

为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有关部门建议王某某采购30—50克/尾规格的鲢或鳙鱼苗种在八宝河八甲河段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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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当日,在众多村民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王某某小心翼翼地将价值1500元的鱼苗放入河中。

这一举措不仅是对王某某非法行为的惩罚,更是为了唤醒广大民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设立旨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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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农业农村局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特别针对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依法严惩,重拳出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震慑一方。”文山州农业农村局养殖业科科长黄永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