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在其官网公布了对3个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的审批决定。其中特别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进行了专门“告知”。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面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正是生态环境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所采取的行动之一。

部党组组织专题学习、加强宣传培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在各部委中最早一批公布配套制度;建立现场勘验和技术审查机制,切实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积极促成行政复议和解;加强行政复议与其他纠纷化解机制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在生态环境系统落地生根。今年1月至8月,生态环境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4件,涉及案件类型主要为政府信息公开。

党组专题学习 积极应对变化

“生态环境部门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要执法职责,要把行政复议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抓实抓细,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质量。”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如是说。

2023年1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举行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专题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孙金龙在主持这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上述要求。参加这次集体学习的有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及其他部领导、部机关党员干部。

生态环境部历来将行政复议工作置于重要位置。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部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严格依法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自行政复议法1999年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500余件,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办理1200余件。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环评审批、履行职责三个方面。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改动幅度大、覆盖内容广、涉及条款多,在行政复议申请、管辖、受理、审理、决定、监督等各方面都作了优化完善,是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全面重塑。这意味着,生态环境领域也将迎来新的变化。

例如,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生态环境部不再办理以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但同时又建立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抄告制度,确保上级主管部门能够在不办理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案件的情况下,及时掌握下级部门的执法情况。

此外,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大,告知行政复议权的明确,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加强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新要求,都需要生态环境部据此作出调整,迎接变化。

清理规章文件 修改有关规定

准备工作早已开始。

早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通过之后,生态环境部就开展了相关学习宣传活动。2023年“宪法宣传周”期间,生态环境部在部官网、行政审批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地,设立专门宣传栏宣传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

至2024年3月,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工作相关人员均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培训,完成了该部复议人员的全员培训。

生态环境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人员还参加了行政复议法网上知识竞答活动,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

在学习宣传之外,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一个关键举措。生态环境部对涉及行政复议的生态环境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集中清理。

2008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中有关复议管辖权、复议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一致,在此次清理中被修订,以《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而代之。《办法》除了在名称、管辖范围等方面作出调整外,还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上进行了不少改变。例如,增加简易程序,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普通程序提出更高要求,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办法》于2024年3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在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中,《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关于复议管辖权的表述,因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一致,也被修改。修改后形成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已于2024年4月1日印发各地生态环境部门。

提升办案质量 实质化解纠纷

如今,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在生态环境部已形成新的风气。

建立现场勘验和技术审查机制,切实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针对环境案件技术问题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生态环境部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实体问题较为复杂的复议案件,委托技术机构赴现场进行勘验,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专业技术力量保障,保证办案质量。

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积极促成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复议调解作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制度的重要机制,扩大了调解的适用情形及适用范围,明确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强制约束力。生态环境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全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主动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沟通,深入了解申请人真实诉求;对有希望达成和解的案件,从解决申请人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搭建沟通平台,达到实质性解决争议的目的,最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加强行政复议与其他纠纷化解机制衔接。生态环境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行政复议摆在多元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位置,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的衔接配合。在办理涉信访复议案件时,与信访部门及时沟通,全面了解申请人过往相关纠纷和化解情况,厘清矛盾症结,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审理。

凸显监督功能 严格规范执法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制度机制,对此,生态环境部颇为看重并据此作出相应努力。

谈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这方面的要求,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认识深刻:在立法目的中凸显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首次列入立法目的;健全以纠错为主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新的纠错类型,明确各类纠错决定的适用情形;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明确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强制执行力;加强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细化附带审查处理结果的相关规定;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抄告制度。

孙金龙在主持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集体学习时指出,坚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行政执法,防止出现简单粗暴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守法定办理期限,依法进行事先告知,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执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作用。

为此,生态环境部作出了一系列相应调整。并注重采取以案说法,开展典型案例通报的形式,以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质量。“通过定期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依法行政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适时进行通报,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质量。”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落实部主要负责人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加强复议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继续加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要求,在普通程序中依法开展听取意见、听证工作,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文/张维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