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庭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康芬主持。会上,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熊光敏通报了全市人民法庭近年来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积极成效,立案一庭庭长唐丽红发布了五个人民法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钟山法院汪家寨人民法庭庭长文静、盘州法院淤泥人民法庭庭长施关书分别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全国人大代表、六盘水山海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李世瑶及部分省市主流媒体记者应邀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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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六盘水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强基导向,立足人民法庭“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在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基层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上下功夫,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高站位部署,科学谋划人民法庭工作。研究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全市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创新提出“十个一”工作思路。建立市法院民商事员额法官与人民法庭“一对一”结对帮扶指导关系,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进行答疑解惑,合力提升人民法庭案件办理质效。积极优化人民法庭布局,调整设置人民法庭23个(包括环保法庭3个)、设立巡回审判点及法官工作站点122个,实现所辖乡镇全覆盖,形成“中心法庭为主、巡回审判点为辅”的人民法庭工作格局。

高效率统筹,党建引领促进强基固本。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六枝法院、水城法院由人民法庭共同组建党支部,盘州法院各人民法庭分别成立独立党支部,钟山法院汪家寨法庭成立党小组,其他法庭共同组建党支部,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党建形式多样化,开展“四亮一述”等活动,推动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双凤法庭选派4名业务骨干、调解能手组建“党员先锋调解队”。汪家寨法庭党小组开展“法官妈妈送法进校园”活动等。2021年以来,全市人民法庭有12个集体、13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高强度推进,多元解纷服务基层治理。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全市23个人民法庭均已实现特邀调解员入驻全覆盖,对接基层治理单位862家。其中汪家寨法庭打造“枫渡寨安”基层治理品牌,多方联动助力辖区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其《“枫渡寨安”促和谐,多方治理止纷争》做法被《贵州立案》采用推广。2023年以来,全市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286次,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普法宣传117次,受理各类案件28217件,审结25861件,诉前委派调解案件17127件,调解成功10596件,调解成功率达61.86%。

高标准落实,服务“三农”助推乡村振兴。2023年双凤法庭创设“213涉农纠纷调判工作机制”,建立“涉农纠纷速裁快审办案制度”,完善与党委政府、涉农企业、农业农村局的工作衔接,截至今年8月共集中快速化解涉农纠纷299件。发耳法庭审理的罗某某诉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入选2023年全省法院服务“三农”工作典型案例。积极参与乡村建设行动,通过参与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依法规制高价彩礼、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良风气,推进移风易俗,推动创建无讼村居17个。

高品质要求,围绕“枫桥式法庭”创建打造特色“枫”景。2023年,市法院出台《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六枝法院落别法庭、水城法院阿戛法庭、盘州法院淤泥法庭被省法院评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先进集体,水城法院阿戛法庭打造的“陈老师工作室”,以独特的调解理念,接地气的工作方法,情理法相融合的情景语言,获得群众“调解就找陈老师”的优良口碑,入选2023年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和多元解纷工作“十佳解纷品牌”,全省第一批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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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扎实推进人民法庭“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能动延伸司法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幸福六盘水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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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播电视台 何远竹

记者问:您好,我是贵州省广播电视台记者,据了解,钟山法院汪家寨法庭正在打造“枫渡寨安”基层治理品牌,请问“枫渡寨安”基层治理品牌的具体内涵和主要做法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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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法院汪家寨人民法庭庭长 文静

答:汪家寨人民法庭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打造了“枫渡寨安”调解品牌,横向以司法为民创新解纷途径,通过司法力量“渡”群众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纵向以司法服务跨越传统界限,通过多部门协作“渡”基层社会治理顺流前行,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基层,从而实现辖区所“寨”工业生产安全、村居团结安定、群众生活和谐共“安”。

主要做法:一是派出法庭干警常驻综治中心助调解。针对汪家寨矿企较多的情况,2021年以来派一名干警常驻汪家寨法官工作站进行诉前调解并指导乡镇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以能动司法助企、护企,截止至8月共诉前调解成功409件,当场履行249件,有效参与基层治理。二是引入特邀调解员入驻法庭化纷争。2022年6月以来邀请辖区综治中心、社区退休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入驻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发挥其“地熟、人熟、事熟”优势,成功调解案件105件。三是创新多元解纷工作法。与辖区综治中心、派出所签订《诉调对接机制》,创新“一网式服务、两种模式、多方联动”(1+2+N)多元解纷工作法,组建“寨田间·调解队”参与辖区化解矛盾纠纷87次,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推动辖区“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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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蒙新报记者 石有叶

记者问:您好,我是乌蒙新报记者,从刚刚发布的内容得知,盘州法院淤泥法庭被推荐参加贵州省“枫桥式工作法”大比武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请问淤泥法庭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上有什么好的做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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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法院淤泥人民法庭庭长 施关书

答:淤泥法庭将司法实践与民族团结紧密融合,打造“淤泥枫语·红心护籽”党建品牌,探索运用“三联动、三结合、三融入”解纷工作法,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三联动”是指联动辖区基层治理单位、联动少数民族村居和联动少数民族调解员,通过联动排查、协同解纷、培训指导等方式激发解纷合力。

“三结合”是指将“坐堂审案”与“就地解纷”有机结合,每周一和周五深入村寨了解民情民意,主动到现场调解邻里纠纷、土地纠纷、涉特殊群体纠纷。2023年以来调解纠纷652件,调解成功415件,形成“留住一群羊守护两颗心”“一把卷尺破开两家心墙”等典型案例。将“速立速裁”与“繁案精审”有机结合,形成“繁简双向分流,案件速裁办理”的工作模式,推动速裁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由2023年的19.55天缩短至2024年的11.6天。将“督促履行”与“跟踪回访”有机结合,对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后生效的案件定期督促履行,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巩固案件办理成效。

“三融入”是在解纷主体中融入双语干警,在解纷依据中融入民族习俗,在法治宣传中融入民族文化。专门配置4名双语干警,提供“双语诉讼服务”“双语调解”“双语审判”等法律服务,将民族习俗适度融入矛盾纠纷化解过程,将民法典内容及村规民约转化为彝族山歌、布依盘歌的歌词开展“山歌普法”,积极引导村民移风易俗,助力营造崇法守法氛围。

人民法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背诚信原则恶意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胡某诉朱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朱某某系淘宝某店铺的经营者,2022年8月,原告胡某通过淘宝App在被告朱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以每部550元的价格购买了全新iPhone手机三部。被告接收到该笔订单后,发现商品标价出现错误,于2022年9月向淘宝投诉该笔订单存在买家恶意拍下差价链接的行为,后淘宝平台认定被告投诉成立,不计入消费体验指标,投诉免责。2023年8月,该笔订单由淘宝平台自动退款1650元给原告胡某。胡某遂以朱某某未按发货时间履行发货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某履行交付义务。

【裁判结果】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朱某某订立的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被告朱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在案涉手机的商品页面中标注单价为550元,从双方在平台的沟通记录看,被告发现该笔订单后即向淘宝投诉该笔交易属异常订单,且经投诉后平台认定被告投诉成立。庭审中被告辩称其案涉手机价格应为每台5500元,原告亦认可标的物市场价为每部5000元左右,因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涉案商品的成本价格,被告所述的将每部售价5500元误输入为售价550元更符合客观实际,可认定案涉手机标价为每部550元并非被告朱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确系价格标错所致。因原告胡某并未支付合理对价,且案涉货款已经淘宝平台退还原告。原告胡某多次提起高度相似诉讼,说明原告胡某在其明知交易价格错误的情况下迅速下单购买多部手机以牟利,此行为有别于其他普通的自用型网购消费者。若仍要求被告朱某某履行交付手机的义务,有悖于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会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原告胡某行使该合同权利属于权利滥用,应受到限制,故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个人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条件,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诚信诉讼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基本要求。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不可阻挡地进入了大家的生活。电子商务的兴起,为生活购物提供了更多选择的空间,但也存在利用商家操作失误恶意缔约的现象。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在查清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依法判决,充分体现了文明、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加强网络诚信建设,增强社会网络诚信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公共秩序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司法诉讼环境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恶意诉讼会导致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会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和对司法正义的合法期待。所以,在诉讼活动中树立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权益侵害的发生,也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案例二:网络文明须遵守,损害他人名誉应担责

——黄某与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5日,原告黄某到某商场购物,到被告张某某店铺购买了两件衣服,与被告协商价格为100元整。原告平日系经营饮用桶装水的个体经商户,当天恰好收到了100元现金,便告诉被告用现金交易,被告同意,但是要求原告多支付1元,因为被告想讨个101元的好彩头。原告用现金支付100元、微信支付1元后便提着被告给原告装好的口袋离开了商场。后被告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了一条视频,视频内容显示原告一人在商场行走,并配文称“想着你忙给你三天时间也不见你回来付款XX(地方)太小了麻烦你回来把钱付了找你太容易了”。该视频发布后,评论区显示有“搞不懂为啥会有偷衣服去穿的,没钱买就不要穿啊”“这个女的偷东西嘛”等内容,后该视频内容被被告删除。原告认为,被告发抖音诬陷原告系盗贼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在视频的评论中也有原告孩子所在学校的家长,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甚至是原告的孩子都产生了极大的伤害。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通过“盘州发布”微信公众号、被告的抖音热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

【裁判结果】

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其中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会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未向其支付购买衣服的款项,遂在抖音平台发布原告个人肖像并配有相关文字内容称其未付款项,导致原告遭受他人诽议,社会评价降低,被告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已经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不久后就已经将其删除,侵害行为已终止,且传播范围较小、持续时间较短,也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引导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判决被告通过自己实名认证注册的抖音账户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三天,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害。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短视频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为人们记录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由于现在抖音随处可拍、可发的便捷性,有的人为了吸引眼球,有的人因为不懂法,在抖音上随意发布视频、随意配文字及音效等,甚至涉及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给他人造成了极大困扰甚至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与生活。虽然网络是虚拟空间,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拍摄发布视频时应谨言慎行,理性表达,不能触碰法律和道德底线。本案综合考虑了被告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时间、后果等因素,判决被告在抖音平台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三天,既消除了不当视频对原告的名誉损害,也向社会传达了共同营造良好、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的法治之声。

案例三: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生活并育有子女,一般无需返还彩礼

——杨某某与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于2023年1月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2023年6月1日二人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彩礼128000元,同日被告返还彩礼48000元,实际收到彩礼80000元。2023年6月8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当年被告生育一女,分娩医疗费用共计5229.6元由被告支付,2023年6月至12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向原告及其母转账3次共计30800元,用于家庭支出和偿还债务,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均没有稳定的收入。2024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协议确定女儿由原告抚养。后原告与被告协商退还彩礼被拒,原告以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致使给付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予行为。本案中,经过审理确认被告许某某实际收到的彩礼为80000元,原被告举办结婚仪式时,被告许某某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现未满二十周岁,被告无法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系因未达到婚龄这一客观事实。虽然原被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有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且生育有一女。综上,原告给付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实现,现以被告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导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传统习俗中,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双方家庭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我们要提倡建立良好的乡风文明,也要弘扬家庭美德,更要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虽无婚姻之法定要件但已有婚姻之实,且共同育有一女,部分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彩礼实际使用、双方过错、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又充分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四:驾驶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同场饮酒人员、同乘人员、保险公司责任如何划分

—汪某晨诉苏某建、叶某、严某笛、严某权、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3日,被告严某笛驾驶登记在其父被告严某全名下的贵BJ***3号小型普通客车外出,与被告苏某建一起到被告叶某家吃晚饭并饮酒。当晚23时40分许,被告苏某建驾驶贵BJ***3号车辆,被告严某笛、叶某乘坐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醉酒驾车且逆向行驶,与汪某驾驶的鲁B3***C号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驾驶员苏某建和汪某、贵BJ***3号车辆乘车人严某笛和叶某、鲁B3***C号车辆乘车人王某、汪某晨、汪某轩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贵BJ***3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承保了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20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汪某与王某系夫妻,汪某晨、汪某轩系汪某与王某生育的两个孩子,四人同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四人向法院诉请被告严某全、严某笛、苏某建、叶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告苏某建虽然醉酒驾驶,但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涉案贵BJ***3号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另行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将醉酒驾驶作为免责事由的,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某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关于严某全、严某笛、苏某建、叶某的责任问题,被告严某权作为肇事车辆所有权人,车辆由其具有驾驶资格的家庭成员严某笛驾驶离家,没有过错,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严某笛驾驶贵BJ***3号车辆后,系该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安全,其在明知被告苏某建饮酒的情形下,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仍然发生由被告苏某建实际操控车辆的事实,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苏某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醉酒驾驶的危险性,仍执意驾驶,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被告严某笛与被告苏某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被告叶某,虽然不是驾驶人,但在事故发生前与严某笛、苏某建一起吃饭喝酒,之后乘坐苏某建驾驶的案涉肇事车辆离开,作为共同饮酒人,其对苏某建酒后驾驶机动车应负有劝诫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虽然该先行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增加了苏某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叶某未尽劝诫注意义务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酌定苏某建承担60%、严某笛承担35%、叶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不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会造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侵害人进行追偿,更可能遭受商业保险拒赔。驾车人在醉酒时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清醒认知,同时饮酒人员和同乘人员若未对醉驾人员的驾驶行为进行善意提醒和有效劝阻、制止,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苏某建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车辆的管理使用人严某笛在明知苏某建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而共同饮酒人也系同乘人叶某未尽到劝诫注意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本案综合全案情况认定了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弘扬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公众文明驾驶,守法出行。

案例五:姐姐起诉弟弟前妻支付抚养侄女的抚养费,法院判决支持

——何某诉施某莲无因管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施某莲的前夫何某甲系姐弟关系。被告与何某甲于2008年6月认识并同居生活,同年7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9年2月11日生育长女何某乙,2011年7月5日生育二女何某丙。2016年9月,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其与何某甲的婚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因何某甲下落不明,法院于同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准予被告与何某甲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何某乙、何某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与何某甲离婚后,何某甲一直下落不明,双方所生女儿何某乙、何某丙一直由原告代为抚养,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系何某甲之姐,何某乙、何某丙之姑姑,但对何某乙、何某丙并无抚养的法定义务,在被告与何某甲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何某乙、何某丙一直由原告代为抚养,其为抚养二人支出了必要的费用,由此该行为对被告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在原告主张该债权时,被告具有偿还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被告的收入及被告在原告代为抚养两个孩子的过程中也支出了一定费用等情况,酌情判决被告施某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9000元。

【典型意义】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让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监护人职责重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防范未成年人成长出现困境和问题的第一道屏障,无因管理制度鼓励和保护互助善行,有利于增进社会利益,其具备社会管理、社会救助之功能。本案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怠于履行,原告在与抚养义务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认定其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既能督促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目标,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筑牢法律防线,同时也能为善良管理人提供经济补偿,促进社会互助,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终审:康芬

复审:周海波

初审:王娟

编辑:唐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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