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小课堂
依规依纪对犯罪党员
给予党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党员犯罪的如何区分不同情形追究党纪责任?程序要求是什么?
党员犯罪,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按照规定承担党纪责任。实践中,对于党员犯罪后追究其党纪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形
主要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二、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情形
具体可分为三种。第一,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这里的“不起诉决定”是指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不起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属于该情况。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判决免除刑罚的情况。比如,因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等情况被免除处罚的。第三,因犯罪被单处罚金刑的情况。罚金刑是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中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判处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对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而不同时判处主刑,说明其罪行较轻,通过一定的经济惩罚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因此,与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党员在党纪处理时也有所不同。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同时,考虑到有的党员虽有过失犯罪行为,但一贯表现良好,综合主客观因素并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等特殊情况,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实践中也要严格把握,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及时作出处理
党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只要判决、裁定、决定已经生效,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得以党员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起申诉为由,不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如存在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以及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情形,但人民检察院最终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党组织也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二、简化办理流程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案件,已经对侦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和公信力。纪检机关调查此类案件无需对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证据材料再进行核实,可以不再办理立案审查手续,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成立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报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可不再与被审查人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若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调查核实并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就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必要时可以将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认定的事实一并见面核对。
三、加强监督保障
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应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党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文字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