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途中,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让周老汉的家人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与不解。面对亲人的骤然离世,家属质疑承运方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救助责任。随着案情逐步揭开,法律如何界定责任,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警示与启示?

去年4月的一天,周老汉乘坐长途卧铺大巴车从广西返回惠州,车辆于前一天傍晚时分发车,次日上午九点左右到达,然而,第二天上午当车辆到达惠东汽车客运站时,乘务员却发现,周老汉没有了呼吸。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庭长 王俏玲次日早上8点48分客车到了终点站,8点50分,乘务员第一次巡查,发现周某没有下车,就对其进行呼唤,但是周某没有反应;8点55分的时候,乘务员第二次巡逻,发现周某还没有下车,还是呼唤无果;在9点05分的时候,乘务员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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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确认周老汉已经死亡,后续经诊断,周老汉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面对这样的结果,周老汉的家人无法接受。在他们看来,车辆的司机和售票员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周老汉的病情并对其进行抢救,而且司乘人员发现异样时,先拨打了110,再拨打120急救在原地等待,耽误了时间,期间也并没有将周老汉送往附近距离3.6公里的医院进行抢救,因此,周老汉的死亡,该汽车运输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庭长 王俏玲周某的家属就认为,运输公司以及运输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被告赔偿约1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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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那么在这起案件中,周老汉的死亡,是否属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呢?运输公司又是否“尽力救助”了呢?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庭长 王俏玲在本案中,周某他在上车的时候,并没有向司机或乘务员表示自己的身体患有疾病或者是有不适的情形,在运输过程之中,周边的旅客以及司乘人员都没有发现周某有异常的情形。

法官审理认为,周老汉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心源性猝死是指急性症状发作后1小时内发生的以意识骤然丧失为特征、由心脏原因引起的自然死亡,死亡的时间与形式都在意料之外。被告某运输公司对周老汉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能预见,也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认为,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周老汉自身健康原因所导致的。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庭长 王俏玲运输公司在发现周某唤醒无果之后,及时采取了救助义务,及时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但是很遗憾没有挽回他的生命。我们在审理这个案件过程之中认为,周某的死亡跟运输公司在履约的过程之中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因此最终法院认为,该运输公司不对周老汉的死亡承担责任,并驳回了周老汉亲属的全部诉求。法官提醒,旅客在出行前一定要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客观预判身体状况,同时,在乘车过程中若发现身体突感不适也要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请求救助。对于承运人而言,在承运前可以询问了解旅客的身体状况,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若发现旅客发病应尽快将其送医救治,履行好尽力救助义务,让旅客开心出行,安全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