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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绍兴市越城区溪水餐厅采购的上海青经过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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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绍兴市越城区溪水餐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越城区溪水餐厅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16日,被处罚单位绍兴市越城区溪水餐厅采购的上海青经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采购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上海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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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