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修正草案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建筑和单位,细化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消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火灾隐患。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修正草案将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主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为消防监管部门。同时,厘清消防监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边界,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主体调整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修正草案拟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修正草案拟规定,单位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一步明确个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并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

禁止在建筑物的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针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人消防安全责任。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建筑和单位,细化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针对农村自建房租赁经营行为,对出租人提出消防安全具体规范。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消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火灾隐患。

如修正草案拟规定,个人要在指定位置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修正草案还拟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施工动火作业,建立健全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具体规定。针对占堵疏散通道行为,明确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具体要求。此外,修正草案还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提出要求,并提出促进消防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强化重点领域监管

修正草案还完善了应急救援机制,规定消防监管部门负责专职消防队管理使用,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执勤体系,统一管理和调度指挥。

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在薪酬保险、职业优待、伤亡抚恤等方面的综合保障机制。

对创新消防监管模式,修正草案拟规定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结合消防安全风险,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优化消防营商环境。

同时,修正草案拟规定,加强源头管理、守住安全底线,建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审批管理标准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审批结果互认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消防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信用体系,明确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以及消防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

记者/吴为

编辑/樊一婧

校对/李立军

运营编辑/刘茜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