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提出,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根据新规,提取申请人每套住房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如为多人应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备案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职工,符合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可与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本套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提取申请人需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提取款项原路退回至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账户。同时,提取申请人须至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柜台办理退房补缴业务,退回所提取款项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