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征补安置〔2024〕34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灌拟征告〔2024〕2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安镇、新安镇镇西社区、镇西社区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新安镇镇西社区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2723公顷(4.0845亩)。其中,农用地0.2694公顷(4.041亩),含耕地0.2694公顷(4.041亩);建设用地0.0029公顷(0.04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新安镇镇西社区集体所有土地3.6037公顷(54.0555亩)。其中,农用地1.5457公顷(23.1855亩),含耕地0.9849公顷(14.7735亩);建设用地2.058公顷(30.8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新安镇镇集体所有土地0.0069公顷(0.103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灌南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灌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uannan.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0月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4年10月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安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刘永明;电话:0518-83375311;邮编:222599)。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灌南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0月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安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刘永明;电话:0518-83375311;邮编:22259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如遇政策变化或标准调整等情况,按调整后政策和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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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灌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