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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青海省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某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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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1年,时任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另案处理)接受青海雪舟三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绒集团”)法定代表人马某福请托,将三绒集团排除在该局开展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专项核查工作的实际核查范围,未对三绒集团开展核查。同年12月,马某福向王某提出希望由专业财务人员帮忙解决公司财务和税务问题,王某安排被告人陈某(时任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以退休后到三绒集团工作,需支付一次性“劳务报酬”为由,为陈某从三绒集团索取人民币500万元。后三绒集团安排财务人员将500万元于2011年12月16日、2012年1月19日分两次转入陈某实际掌控的高铁柱银行账户。陈某将收受的5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购买房产、车辆等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现金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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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 璐 东小娜

编辑:席英玲

校对:马茹楠

审核:郑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