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的案件,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后,胶州法院审结的首例指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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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乙某于2024年3月25日死亡,其生前未婚,无子女,现无法定继承人,其死亡后遗留房屋一处、存款若干。申请人甲某系死者乙某的堂弟,乙某生前由甲某照料,死后由甲某为其料理殡葬事宜,甲某为此进行了花费。基于以上事实,甲某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胶州市某村委会作为乙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证据审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乙某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况、户籍信息等进行了充分调查,确定乙某无继承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因申请人甲某在乙某生前对其生活上的照料较多,扶养较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指定遗产管理人以有利于遗产管理为原则,结合乙某生前住所地并考虑村民委员会作为最贴近村民的一级组织,全面了解村民的家庭情况,方便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与清算,故法院对申请人申请指定胶州市某村民委员会为乙某的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须以利害关系人申请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对“利害关系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规定,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应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考虑申请人与遗产的管理、清算、分配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更加合理的界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即遗产的价值、遗产权利人利益以及遗产的处置秩序等处于不稳定状态,致使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影响的相关主体,都可以纳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范围。

实践中,一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基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可见,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与遗产的妥善保管、分配处理存在利害关系,当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将该类人员认定为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中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有助于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来源丨胶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