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嫖客,冒充警察,以查处嫖娼相威胁,向失足妇女索要钱财数千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林某、杨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 基本案情 )
2017年9月13日晚,林某、杨某与冯某女等6人(冯某女等其余4人已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广场吃宵夜时,冯某女称自己常遭到名为“阿牛”的皮条客欺负,提出让林某、杨某等人通过以招嫖卡片引诱“阿牛”管理的失足妇女到酒店卖淫后,再冒充警察向失足妇女敲诈勒索钱财。
次日2时许,林某、杨某等人来到江南区某酒店外分工合作,由林某驾驶汽车,由冯某女提供开房费用和嫖资,同伙周某充当嫖客,在该酒店301号房内与失足妇女A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随后,杨某等人按事先约定,持假警官证、手铐及伸缩警棍来到酒店房内,以警察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为由,将A某和“嫖客”带上林某驾驶的车内。在车上,林某、杨某等人挟持A某先后到南宁市江南区某医院及某派出所门口等处,威胁A某不交钱就将其送到派出所处理。A某因害怕自己卖淫的违法行为被追究,通过微信将3500元转给林某等人后得以下车离开。事后,林某、杨某等人将所得赃款瓜分。
( 法院判决 )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林某、杨某与同伙分工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为主犯,应当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江南区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情节,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11000元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张显远
敲诈勒索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该罪名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该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德,达到一定条件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卖淫、嫖娼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影响家庭幸福稳定,危害人体健康。在此,法官呼吁公众切勿触犯法律红线,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远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共筑文明健康的社会氛围。
撰稿:张显远 赵苑彤
编辑:赵苑彤
校对:黄爱纯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