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某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一户业主原本已签字同意,结果又反悔,导致施工停业,合约解除,产生的定金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欧某居住的某小区单元内共5层10户人家,由于建造时间较久,该单元未内置电梯,给楼上住户出行造成不便。许某、邵某同为该单元5楼的业主,在了解到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后,两人便牵头推进该单元加装电梯事项。
许某、邵某按照流程征求该单元全部住户的意见,其余住户包括3楼的欧某均在意见征集表和增设电梯公示表中签字,并在是否同意增设电梯处写“是”,加装电梯的费用最终协议由许某和邵某各半承担,社区依法就加装电梯的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也未接到相关业主的异议。
随后许某、邵某与电梯公司签订加装合同,并各自支付了3万元定金。
谁知备案审批后,电梯公司刚开工便遭到了欧某的阻挠:“你们不能施工,我还没有同意,我要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们违法施工!”
由于欧某多次阻挠,导致无法继续施工,电梯公司只能按约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6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后经相关部门协调,电梯公司向邵某、许某各退还定金1.5万元。
2023年8月,许某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欧某反悔阻挠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欧某赔偿自己损失的1.5万元。
“当时签字时只是说和政府申请一下,如果能安装还需要再签字,进行后续商讨。后来我妻子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安装,所以我们并没有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欧某这样说,且他表示没有在楼道中看到相关的公示信息。
02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在业主意见征集单和增设电梯公示表中的签字是真实明确的,应认定欧某存在同意增设电梯的意思表示。经欧某等楼内业主签字同意和多部门审批通过、直至开工,历经一年多,未见欧某提出异议或撤回之前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可见增设程序合法、合规。欧某反悔不同意增设的行为最终导致了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的结果,造成了邵某、许某定金损失。欧某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欧某向许某赔偿定金损失1.5万元。一审判决后,欧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提升老百姓获得感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在加装电梯程序合法,且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私密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相关业主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以便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宜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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