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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刘某原是一对夫妻,两人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于2023年1月登记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向顾某借了150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未依约归还借款,顾某多次催讨,刘某均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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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自己权益,顾某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借款150万元。

奉贤法院于2023年1月作出判决,支持了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顾某便再次向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就15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顾某认为:

刘某的借款发生于刘某和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某收到借款后,主要将借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和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故上述债务为刘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某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吴某则认为:

自己对该借款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消费。刘某收到借款后向自己名下银行账户转款的行为,系刘某自行操作所为,相关款项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后,当即就被转了出去,自己并没有使用借款,所以不同意顾某的诉讼请求。

顾某的起诉能否再次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看奉贤法院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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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收到第一笔50万元借款后,先向吴某转账了44万元,另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转账4万元。吴某称转账行为系刘某自行所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退一步分析,即使该转账确系刘某自行所为,基于刘某与吴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刘某使用吴某的银行账户操作转账,可以推定该行为已得到吴某的许可。因此,可以认定该50万元借款系刘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刘某收到第二笔100万元借款后,主要向吴某的弟弟转账了50万元,以及为B公司(吴某为股东)向案外人支付房租20万元。刘某与吴某、吴某弟弟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吴某弟弟也曾是B公司的股东,后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了吴某。

此外,根据刘某向顾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涉案全部150万元借款的用途为“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奉贤法院认为可以认定涉案100万元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基于上述分析,奉贤法院判决吴某应就15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宣判后,被告吴某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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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越峰

柘林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需注意的是,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是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家庭消费开支,还包括很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

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第二,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非常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

因此,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第三,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前所述,强调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够促进债权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引导相关主体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从而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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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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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菡静

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

见习助理

两个月前,我有幸来到奉贤法院法官助理岗位实习,从刚开始的欠缺实践经验、在工作中力不从心,到能够努力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我要感谢许思达老师对我的细心指导。

在见习期间,我认真学习,逐渐掌握了审查立案资料、整理卷宗、撰写法律文书等技能,这拉近了我和法律实务的距离,让我明白,不仅要学好法律条文,更要理解它背后的逻辑,将之运用到实践中去,让法律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结束了这次见习工作,我将以更大的热忱学习法律,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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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柘林法庭

文字:许思达、王菡静(见习助理)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孙玉潇、沈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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