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的法律案例探讨中,我们将深入分析一起涉及国际私法与继承法领域的复杂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跨国继承权的确定、遗产的界定以及赡养义务的法律认定。我们将从专业的角度,细致解读案件的法律逻辑及其背后的法理。
方向、虞某1婚内育有2个孩子,方某1(男)和方某2(女)。方某1在大学毕业后移民美国,方某2则与屠某2结婚。方某2在婚后不久去世,其丈夫屠某2逢年过节会去探望方向和虞某1。方向、虞某1于2021年去世,方某1和屠某2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遗产范围和继承范围。
首先,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被告方某1国籍为美利坚合众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定继承、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均有明确规定。本案中,二位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和涉案继承的房产所在地均在中国,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其次,涉案被继承人方向、虞某1的遗产范围。坐落于朱泾镇胜利新村18号xxx室的权利人虽登记为被继承人虞某1一人,但由二位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产应为二位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又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未有相关约定,故涉案房产中,1/2属被继承人方向的遗产,1/2属被继承人虞某1的遗产。
最后,屠某2是否能以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由原告屠某2日常看护、照顾,每日来往风雨无阻,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被告认为,原告屠某2在被继承人生前虽有探望行为,但属人之常情,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原告屠某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屠某2不能继承涉案遗产。
法律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主要是自己出资聘请保姆照顾日常生活。原告屠某2虽有探望行为,但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此举无法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原告屠某2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涉案遗产。而方某1虽然常年在国外,但其仍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全部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