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送达公告(二)| 被执行人原浩等10人
被执行人原浩等10人:
因你们在本院有执行案件未执结,本院未能找到你们下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集中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名单如下:
来源:阳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