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在恋爱及婚后期间,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多次向前妻大额转账,包括提高与前妻所生孩子的抚养费及补足过去开支等费用,妻子认为二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所获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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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曾结为连理,并育有一位女儿。2011年初,两人经法院裁决离婚,女儿王某妮判归刘某抚养,双方协定,王某需每月支付500元作为抚养费,直至王某妮成年,同时,王某妮的教育、医疗等额外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2020年8月末,王某与刘某针对王某妮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了《附加协议》,将王某妮的月抚养费提升至2500元,并规定王某需补偿过去十年间王某妮各类开销中他应承担的部分,涵盖保姆、医疗、午托、兴趣班、补习等费用,年均约为5万元。

2020年初,王某与赵某晶开始了恋爱关系,并于次年3月正式结为夫妻。婚后,赵某晶发现,王某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频繁向前妻刘某转账大额款项,其中,在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两人恋爱期间转账了23.12万元,婚后至2023年4月中旬又转账了72.17万元(以上均不包含500元以下的转账)。

赵某晶认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而王某自与她相识以来便无固定收入,其与前妻的行为疑似恶意串通,有违社会公德,这些转账行为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因此,赵某晶将刘某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中旬期间从王某处获得的所有财产,并支付相应利息。

刘某辩解称,她所收到的转账中,有14万元是代王某偿还的债务,其余部分均为王某履行抚养义务所支付,她只是代女儿接收并管理,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王某则表示,他希望在自己有能力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支付抚养费,为女儿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02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晶的诉讼请求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是王某与赵某晶恋爱阶段,王某给前妻刘某的转账问题。

在此期间,赵某晶与王某尚未成为夫妻,赵某晶转给王某的款项已成为王某的个人资产。因此,王某给前妻刘某转账,是王某自由支配个人财产的行为,赵某晶无权进行干预。同时,赵某晶未能提供证据表明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存在恶意串通,且该协议未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条款,故合法有效。所以,刘某在此期间从王某处获得的23.12万元转账,无需返还给赵某晶。

其次是王某与赵某晶婚姻期间,王某给前妻刘某的转账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仍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本案中,尽管王某与刘某已离婚,但王某对王某妮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王某与赵某晶现为夫妻关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因此,王某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共同财产。王某虽自愿提高抚养费,但未经现任妻子赵某晶同意,即向前妻刘某转账72.17万元,即使该款项用于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其数额也远超当地抚养费的标准。刘某代收超出部分的款项,侵犯了赵某晶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赵某晶有权要求返还。

考虑到王某妮在此期间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刘某、王某的收入状况及桂林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每月1100元,教育费为每月100元。此外,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期间女儿王某妮产生的医疗费,因此,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某应支付抚养费3.12万元(1200元/月×26个月),刘某应退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

对于刘某提出的其中14万元是替王某向他人还款的辩解,因缺乏相关债权人的出庭证实,无法确认借款的真实性,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需向原告赵某晶返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上述代偿还14万元的债权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经审查后确认,刘某确实替王某偿还了14万元的个人债务,该款应从刘某收到的总款项中扣除,因此改判刘某向赵某晶返还55.05万元并支付利息。

03法官说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子女抚养费的额度应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来裁定。作为配偶中的男方,若其处置的是个人资产,则其现任配偶无权进行干预;然而,若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给予子女的金额显著超出抚养费的标准,其配偶有权请求返还超出部分的资金。

从情感与道理的角度来看,当两人组建家庭后,他们便成为了最紧密的家人,而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则是构建和睦夫妻关系的基石。双方应当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相互体谅,特别是在涉及共同财产利益的问题上,更需要以理性的态度进行协商,这样才能避免日后产生重大的分歧,从而维护夫妻之间的深厚感情。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