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阶段和民事诉讼阶段,因适用法律规定的差异,再加之相应体制的不同,裁判人员理念的差别,体现出诸多不同之处。为此,小编结对诸多差异进行逐一探讨,愿作抛砖引玉之举!
仲裁、诉讼之比较,在时效方面的差异比较明显——
一、民事诉讼时效:一年、二年、三年?
说起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出现过几种时效:一年、两年、三年,这是最常见的时效。其他特殊的时效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适用于2021年之前的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多长?1年or3年?
在明确了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后,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多长?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有何区别和联系?
(一)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一年,就是属于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自然应当依照规定实行一年的时效,而非三年。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三、人事争议仲裁时效:60日or一年?
仲裁时效为特殊时效,仲裁不适用诉讼时效。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但人事仲裁时效期间又有60日的规定。那么,人事仲裁的时效到底是60日,还是一年?
(一)人事仲裁的60日时效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除公务员以外的)人事争议时效修改为一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项: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四)项: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五)项: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诉讼阶段适用仲裁时效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法释〔2013〕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本条明确,尽管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和相应民事法律规定,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属于特殊时效,自然应当按照特殊时效予以处理;且从实务来说,如果在仲裁阶段适用仲裁时效,在诉讼阶段又修改为民事争议的时效,则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将非常混乱,谈何裁审衔接?
六、不主动适用时效
(一)民事诉讼不主动适用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这意味着,如果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请求权,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并且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然而,如果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了义务,那么他们不得请求返还已履行的部分。此外,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然同意履行义务,那么他们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民法典》第193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也就是说,除非义务人自己提出抗辩,否则法院是不会提醒的!已履行义务后,后知后觉提出抗辩也不算哦!
(二)仲裁从主动审查改变为不主动审查
1.仲裁主动审查时效的规定
2009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1993年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均明确将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作为受理条件之一。在立案受理阶段,如果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仲裁委员会直接对案件不予受理。
2.仲裁不主动审查时效的规定
但是!2017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这里注意看,该条已经取消了将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作为受理条件。所以现在,在新规则实施的2017年7月1日起,仲裁委员会不能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了,所以不如大胆维权,万一对方没算清时效呢?
欢度国庆
参考资料:
郑州市人民法院官网审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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