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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月”

加强质量支撑,共建质量强国

在大街小巷,你总会看到这样的广告——专治各种风湿、腰腿疼痛等疾病,祖传秘方,药到病除。有人出于试一试的心理为这些“秘方”买单,但买来的“秘方”没有所谓的宣传效果时人们只觉得被骗了,殊不知卖假“秘方”可能已经构成犯罪。

近日,邻水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卖“祖传秘方”的案子,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日的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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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匡某甲、匡某乙父子二人在没有行医资格证等医药相关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打着“专家后人”“独家秘方”的旗号进行夸大宣传,并通过在中药粉中添加西药进行谋利。经检验,被告人匡某甲、匡某乙所售药粉中含有醋酸泼尼松、布洛芬、西咪替丁等西药成分,病人服药后症状并未好转。2019年至2023年5月期间,二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收入17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甲、匡某乙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其行为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最终,匡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匡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妨害药品管理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本案中的匡某甲和匡某乙二人在中药粉中添加西药粉,既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也危害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应依法严惩。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江湖游医”“祖传秘方”,在身体不适时要选择到医院、诊所、药房等有正规资质的地方购买药品,确保用药安全。如果发现或者购买到疑似假药、劣药等药物,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稿|周银莹

编辑|廖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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