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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指当原执行依据,如法院判决书被撤销或变更后,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的情况。在该种情况下,被执行方因错误执行而丧失了财产收益机会,因此,执行回转不仅仅是财产的简单归还,还包括对不当执行造成损失的赔偿。准确合理的利息计算不仅能够保护被执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如何正确计算回转钱款的利息。

A公司青海分公司与B水利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作出(2016)青民初41号判决判令B水利局向A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等合计39,762,389.00元,案件受理费218,627.40元。判决生效后,经B水利局自动履行及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青海分公司共收到40,317,851.40元。

后经上级法院再审,撤销(2016)青民初41号判决,并改判B水利局向A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的工程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为26,183,718.21元,案件受理费141,760.00元。B水利局遂按照三年期银行存款利率2.75%申请执行回转14,045,869.18元。A公司青海分公司辩称不应计算利息或以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需要执行回转的款项本应属于B水利局,现因A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占用和使用,B水利局损失了存款收益,执行回转需要返还财产及孳息。孳息的计算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执行回转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情况决定。本案执行回转的孳息按银行活期利率计算更加公平合理。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执行回转程序中回转钱款利息的计算需要依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察的情形包括执行双方当事人对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及变更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等过错行为和被执行人因执行程序的损失程度等。

一般来说,原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回转无过错或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回转均无过错的,回转钱款利息通常为以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