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梅江区西阳镇“7·1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16日16时45分许,邵某平驾驶粤BLG66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V154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333省道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龙坑加油站路段时,与驾驶三轮自行车的张某云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云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一般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梅江区西阳镇“7·1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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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西阳镇“7·1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粤BLG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深圳市东运货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明珠社区盐田路45号金港盛世华庭6栋17F,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整备质量:6000kg,核定载质量:34000kg,身颜色:红色,车辆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NFKB-X3。车上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发时设备可正常运行。

2. 粤BV15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东运货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明珠社区盐田路45号金港盛世华庭6栋17F,车辆使用性质:货运。

3. 人力三轮自行车,车辆驾驶人:张某云。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邵某平,男,44岁,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无违法未处理信息。

2. 张某云,女,84岁。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333线122KM+700M梅州市梅江区龙坑加油站路段,道路为平直,原为双向两车道,因为工程施工由西阳镇往梅江区城区方向车道围蔽,改由梅江区城区往西阳镇方单向道临时分隔成双向车道,在事故发生的梅州威利邦有限公司门口处的道路中间放置雪糕桶并立柱式车道指示牌,下指示牌为蓝色圆形牌,标有单箭头指向左道,上指示牌为黄色三角形牌,标有对向行车的双箭头的指示标识,沥青路面,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

(四)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深圳市东运货运有限公司,粤BLG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BV15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属企业。。

深圳市东运货运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8月17日16时40分左右,省道S333线122KM+700M梅州市梅江区龙坑加油站路段无降雨,路面没有积水的情况。

(六)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死亡人员张某云,女,现年84岁,梅州市梅县区人,人力三轮车驾驶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16日,邵某平驾驶粤BLG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V15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深圳出发,送货至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6时45分左右,卸货完毕的驾车离开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左转弯进入省道S333线122KM+700M梅州市梅江区龙坑加油站路段时,与张某云驾驶的人力三轮自行车碰撞,造成张某云当场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7月16日16时45分左右,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当事人邵某平报警后,即将此警情指令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警处置。

17时05分左右,梅州市中医医院2名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张某云进行抢救,经抢救后医务人员确认张某云已当场死亡。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和深圳市东运货运有限公司、邵某平等各方均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家属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8月14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为双方同等责任,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经复核结论维持同等责任。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初步核定已发生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0万元。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机动车道停有粤BLG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V15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粤BLG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保险杠下压着一部人力三轮自行车,自行车的前轮部分全部压在牵引车左前保险杠下,后半两部分外露出来,死者被碾压后,被带入牵引车油箱底部,死者身下有流出的血迹。

(二)驾驶员血液和尿液检验结果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于7月16日对大货车驾驶员邵某平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并且当日对邵某平尿液进行常见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及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结论是:1. 粤BLG669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转向及照明、信号装置均功能有效。2. 粤BLG669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KM/h。3. 粤BLG66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总重为19170Kg.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原因

1.当事人邵某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当事人张某云驾驶三轮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1. 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履职到位。

2. 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人民政府。履职到位。

3.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履职到位。

4. 深圳市东运货运有限公司。一是深圳市东运货运有限公司编制了运输过程、装卸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但公司不属事故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所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二是该公司仅制定了2024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未按规定对费用使用形成明细台账也未将各类对应费用支出票据存档。上述存在问题在本起事故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梅江区西阳镇“7·1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深圳市东运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东运货运有限公司一是仅编制了运输过程、装卸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但公司不属事故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所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二是该公司仅制定了2024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未按规定对费用使用形成明细台账也未将各类对应费用支出票据存档。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邵某平。粤BLG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V15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者,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仍须进一步强化。粤BLG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V15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者邵某平面对比较复杂的路段,和对自身车辆右角的视角盲区带来的重大事故风险预判不足,与张某云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说明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升,如果能强化安全意识,充分考虑道路、车辆自身特点,极大概率能避免此起事故的发生。

(二)道路交通参与人安全意识淡薄。张某云驾驶三轮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从人行横道通过,说明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安全意识极为淡薄,无视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后果,如果交通参与人员能够自觉抵制危险的交通行为方式,完全可以避免此起事故的发生。

(信息来源:梅州市梅江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