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对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没有出台司法解释。

不起诉案例:京大检刑不诉(2024)25号,肖某侵占公司财产6万余元。检察院认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根据多份职务侵占罪不起诉决定书分析,检察院不起诉的理由主要有:第一类具有下面部分减、从轻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或者坦白情节,积极返还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等。第二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存在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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