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无小事。近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崔某等6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涉案的肉毒毒素等物品予以没收。
基本案情
崔某在韩国工作,与邢某、刘某因购销医疗美容产品相识。崔某明知韩国某公司生产的肉毒毒素(注射剂)未在中国境内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为了获利仍利用其身份便利,帮助韩国某公司向中国境内的邢某、刘某销售肉毒毒素,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
邢某、刘某明知崔某销售的肉毒毒素未在中国境内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仍予购买,并通过互联网加价销售。刘某的丈夫牛某负责接收、保管、邮寄肉毒毒素,协助其进行销售。闫某为获利,帮助上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肉毒毒素发往全国各地。王某也积极购买,向自己的顾客销售并帮助注射。
法院审理
雁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邢某、刘某、闫某、王某、牛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销售的肉毒毒素未在中国境内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仍予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应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崔某等6人作出上述刑罚判决。
法官说法
药品卫生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药品管理的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第142条之一的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崔某等6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销售的肉毒毒素未在中国境内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仍予销售,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文字:蒋 振
编辑:李建容
初审:刘林建
终审: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