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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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2022年1月的一天,该二人一同驾车外出进货,车辆系由丈夫李某驾驶,其妻张某则坐在车内。

在行使途中发生意外,案外人王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张某遭受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发生后,经由公安部门认定:大货车驾驶员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的丈夫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作为小车乘员的张某则无责任。

对于张某的人身损害费用,张某起诉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大货车一方,并获得了35万余元的赔偿款。5个月后,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之前交通事故的赔款全部归张某个人所有,双方还对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债务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但事情并没有像想象中那样好聚好散,7月的一天,李某突然收到了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事情不是结束了吗?我怎么又收到了传票?”原来,是张某起诉李某,因为当时的交通事故中,李某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在张某向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李某进行主张。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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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中,夫妻乘坐同一辆车,负事故责任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受伤的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夫妻侵权关系中,只有在夫妻中的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并导致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的另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不符合前述四种情形。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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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方之间产生的侵权事实是否应由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按照一般侵权法律关系予以处理,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李某对事故仅负次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追求或者重大过失,事故发生后李某亦积极救助张某,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应和谐互助,故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度。

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和李某系出于家庭生活的共同利益驱车前往同一目的地,在夫妻双方执行家庭共同事务时,夫妻双方是利益共同体,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共同的风险。

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不仅要从普通法理上评判,更应用道德标准等标准进行考量,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法律规定、伦理道德、案件的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对张某的诉请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素材报送:高 阳

高邮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