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

《关于云南圣火三七药业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弥勒)三七高质量发展基地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新建10000t/d硫化矿选厂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云南五星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超细结构各向同性高纯石墨建设项目(变更)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云南友升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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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圣火三七药业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弥勒)三七高质量发展基地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778号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审查华润三九(弥勒)三七高质量发展基地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红发改资环〔2024〕9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华润三九(弥勒)三七高质量发展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310-532504-04-01-736470)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按照一期、二期分期建设,一期建设年产三七总皂苷120吨的提取车间,年产软胶囊11亿粒的制剂车间,并同步建设配套共用工程设施(污水、动力、危化品库等);二期建设仓库、新药实验厂房、三七文化展示中心、三七种植区,建成现代化、园林式、特色鲜明、具备消费者互动及文化推广功能的三七中药大品种生产示范基地。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6555.44吨标准煤、等价值为9575.74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92吨标准煤/万元。

其中项目一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6258.03吨标准煤、等价值为8782.01吨标准煤,项目一期三七总皂苷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5.98吨标准煤/吨、软胶囊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7.46千克标准煤/万粒;项目二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297.42吨标准煤、等价值为793.76吨标准煤,项目二期单位面积综合能耗10.90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单位面积耗电量88.73千瓦时/平方米、单位面积新水消耗量0.91立方米/平方米。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红河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红河州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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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新建10000t/d硫化矿选厂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775号

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审查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新建10000t/d硫化矿选厂工程节能审查报告的请示》(怒发改节能〔2024〕1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01-533325-04-05-134009)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选矿工程:粗碎站、粗矿仓、转运胶带、顽石破碎车间、磨矿车间、浮选车间、精矿浓缩及压(过)滤、药剂制备等;尾矿工程:尾矿浓缩与输送(从项目浮选到四选厂现有尾矿泵站);供电工程:35kV采选总降压变电站、外部供电线路、选厂区域供配电等;供水:外部回水管道、高位水池、厂前回水加压泵站、厂区管网等;其他辅助及附属设施:尾矿废水处理为现有设施,本项目仅增加回水输送设备和管路,食堂、浴室等附属设施在现有一选厂重建。项目建成后,选矿能力10000吨/天,年处理原矿330万吨,年产锌精矿(干基,含Zn50%)26.14万吨,铅精矿(干基,含Pb64%)3.34万吨,硫精矿(干基,含S38%)14.17万吨。

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15565.37吨标准煤(当量值)、41434.44吨标准煤(等价值),选矿综合能耗4.72千克标准煤/吨,选矿工艺综合能耗4.39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3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怒江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怒江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怒江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变更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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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五星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超细结构各向同性高纯石墨建设项目(变更)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776号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年产2.8万吨变更为年产3.6万吨超细结构各向同性高纯石墨建设项目申请节能审查意见变更的请示》(丽发改请〔2024〕14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101-530723-04-01-829923)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年产3.6万吨超细结构各向同性高纯石墨生产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项目总占地面积122.03亩,总建筑面积38305.96平方米。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62069.59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05268.82吨标准煤,项目等静压石墨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404.14千克标准煤/吨,等静压石墨产品的单位产品电耗为5850.7千瓦时/吨,石墨化工序单位产品电耗为4870.9千瓦时/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9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丽江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丽江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丽江市发展改革委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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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友升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774号

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云南友升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生基地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昭市发改资环〔2024〕16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03-530602-04-01-241808)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年产10万吨汽车高性能、轻量化合金材料;新建熔铸车间,配置一条年产10万吨铝合金圆铸锭的生产线,新建低压铸造车间,配置1台1t/h铝合金熔化炉(天然气炉)及低压铸造生产设备;新建挤压车间,配置10条3000T挤压生产线;新建冷加工车间,配置140台CNC,及冲床,锯切机,清洗及污水处理等设施;配套建设辅助设施,包括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检测检验及办公、值班综合楼等。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29026.68吨标准煤(当量值)、58440.13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熔铸车间实心圆铸锭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81.80千克标准煤/吨,挤压车间挤压型材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34.44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89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昭通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昭通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昭通市发展改革委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1日

来源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