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正兴公司)经理刘海友,向媒体发来实名举报材料,反映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松公司)、杭州物产公司,存在虚假破产行为,要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举报的事实及理由中说,金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21年11月29日采取线上方式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对管理人申请的无争议债权进行了确认,破产企业向法院申请了破产重整,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024年4月16日,承德正兴公司向相关单位举报,查看管理人认定申报债权证据,通过查看相应证据及审计报告,举报人发现如下重大问题:
一、金松公司的资产未全部列入破产资产中,包括:
1、尾矿库:金松公司的认定该资产价值为0,实际尾矿具有价值,但未进行评估作价,直接认定价值为0是严重错误的。
2、承德金松公司土地、林地、荒山使用权价值,其中:租用于家店村委会林地、荒山期限为20年(自2014年至2034年),补偿款1.15亿元;租用马虎营村民刘文喜山坡及荒山树木,租期至2029年,补偿费用1189130元(分别为950000元、239130元);租用马虎营第八村民组荒山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补偿款按实际人口每人1万元。土地使用权100亩作价为0 (审计报告2、3页,报告附件63、64页)。永久土地使用权370亩作价为0;卜头沟4918亩土地使用权(2014年-2034年)作价为0;新建选厂240亩土地使用权至2029年,作价为0。
3、金松公司存货列入破产资产价值错误,包括:铁精粉41531.64吨,账面成本价19881387.15元,审计价款1481554.88元,相差18399832.27元。应对存货铁精粉以现在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列入破产资产数额(审计报告附页46页);铁矿石16394.25吨,账面成本价338558.13元,未列入破产资产,对该事实未作说明(审计报告附件9页)。
4、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与认定价值差距悬殊,应予以审核。在建工程根据账面记载价值为199899435.62元,审计价款为10000000元,相差189899435.62元。在建工程应进行鉴定(附件58页-62页)。
二、金松公司的债务存在重大问题,包括:
1、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认定债权数额为703859013.8元,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495708711.35元(包括本金及利息),相差208150302.45元存在重大问题。审计报告依据为金松公司账目,认定数额为管理人计算,审计部门更具有专业性,更有效力。同时,杭州物产公司作为金松公司股东,享有7亿余元的债权,存在虚假(附件78页)。
2、隆化冠宇商贸商贸有限公司债务3000万元、隆化启荣商贸公司债务1800万元存在虚假(附件78页)。
管理人认定冠宇公司3000万元及启荣公司1800万元的证据为借款合同及收据,没有转款凭证,证据不充分,存在虚假债权、债务嫌疑。
3、审计报告记载应付款中预入电费15307730.75元,该款项属于未发生的款项,不应计入应付款(审计报告69页)。
4、审计报告记载预提征地补偿款6343603.12元,该款也并未发生,同时金松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预提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应付款。(审计报告82页)。
5、张春荣178000元,李海洋371138.27元,刘桂玲待垫费95343.39元债权存在虚假,没有认定证据(审计报告78页)。
6、长期待摊费用(征地补偿款)原值19308094.31元,已摊销61850130.63元,剩余128457963.68元,审计为0(审计报告64页)。
7、隆化玺德利矿业集团公司,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欠金松公司款4219621元(审计报告4页),确认债权表内记载金松公司欠玺德利共公司款项572000元,相互矛盾。
通过上述,能够证实金松公司对资产、债权、债务存在的重大问题,举报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指定债权人主席并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理由如下:
1、金松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主席为隆化启荣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席文生,席文生与王立新为翁婿关系,王立新与王立国系兄弟关系。王立国是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鸿程公司、王立国均是金松公司的股东。因此,债权人主席与破产企业存在关联,不能代表全体债权人保证债权人利益。有必要重新指定债权人主席或成立债权人会议委员会。
2、应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新审查金松公司的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情况,理由如下:
(1)受新冠疫情影响,第一次债权人采取线上召开,管理人公布的金松公司的资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未达到债权人会议召开目的。
(2)破产重整主体为承德金泽商砼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具备重整能力,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予以确定。
(3)确定无争议债权裁定书,其中的债权存在重大问题,对无争议债权的证据需要会议进行认真核实。
三、金松公司涉嫌虚假破产罪,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规定,企业通过隐藏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虚假破产罪,金松公司符合刑法规定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
1、金松公司有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审计报告记载,存货铁精粉41531.64吨,账面成本价19881387.15元,审计价款1481554.88元,铁矿石16394.25吨,账面成本价338558.13元,存货是否存在及存在的吨位,如缺失与账面不符,即被金松公司隐匿或转移,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2、金松公司有虚构债务的行为:杭州物产公司作为金松公司最大的股东,与金松公司形成高达7亿余元的债权、债务,而金松公司在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时,分别备案固定资产投资112360万元、9600万元、16000万元,合计137960000元。因此能够说明,杭州物产公司申报的并非真实债权,实则为固定资产投资。其中,根据管理人认定的7亿余元债权中含有3个亿左右的利息。杭州物产公司与金松公司故意制造虚假债权、债务,以达到侵犯其他债权人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据举报人反映,金松公司门口拉矿石,狼烟四起,粉尘污染十分严重,当地群众深受其害。
关于对金松公司破产一案所有举报材料,举报人都已经整理好,做好逐级上报的准备工作,期待公司能够得到应得的工程款,实现发放给施工工人的愿望,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民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