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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夫妻双方离婚时最容易发生争议的财产,如果我和我的外籍丈夫对同一套房产分割主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那法院最终会适用哪国法律?

王女士和张小刚在2009年结婚,张小刚在婚内移民美国,王女士仍持有中国国籍。婚内,张小刚与其父母共同共有一套北京房产,张小刚占比50%。2020年双方离婚,王女士主张50%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张小刚主张50%房产为个人财产。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纠纷适用的实体法律;二、原告对系争房屋是否享有权利。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从形式上看是对不动产权属的确认之诉,但原告是基于与张小刚的婚姻关系而要求确认系争房屋权属归两人共有,其实质是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争议,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争议是基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曾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具有更强的身份特征或属人特性。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遵循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夫妻双方协议选择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

本案原告与被告张小刚并未对所适用的实体法律协商一致,原告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张小刚要求适用美国纽约法律,双方又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国籍也不相同,且张小刚又未能提交其所称的美国纽约法律。所以本案“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始终坚持系争房屋是其父母张成章、王履华出资,并为此提供了证据。证据1离婚协议虽然真实,但从原告和张小刚陈述可见,实际并未生效,且协商过程中所作的妥协、让步,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2工龄补贴、定金协议载明房屋成交金额为853,118.16元,而工龄补贴加老房出售所得款总额也仅497,363.36元,无法达到被告所辩称的系争房屋的购房款均由张成章、王履华出资。

证据3张小刚与父母之间签署的共同协议,协议未载日期、何时形成不清,且三人为近亲属,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三人对系争房屋权属的陈述,法院不会采纳。

证据4张成章转款567.63万元给张小刚的银行凭证,该证据形成于房屋购买多年后,该转账凭证未见用途记载,无法达到被告所称的支付房屋购房款的目的。

综上,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的抗辩意见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可证。鉴于系争房屋购买于原告与张小刚婚姻存续期间,而两方又未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另作约定,张小刚取得的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应当视为原告与张小刚共同所有。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咨询我们,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