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怡
我国自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60岁及以上和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重已分别达21.1%和15.4%,老龄化已成为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基本国情。从世界银行数据来看,日本1996年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就达15.5%,与2023年的我国相当,而2023年日本已攀升至30.1%。日本养老金体系建设和老龄化进程早于我国,部分研究也指出中日两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和社会发展问题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老龄化更加严重的日本建立养老金体系的经验,可为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健全养老金体系提供思路。
中日养老金体系的异同
从架构来看,中日两国养老金体系均由三大支柱构成,即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但在具体建设机制上有所不同。
第一支柱方面,日本公共养老金由国民年金制度和厚生年金制度构成,中国则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构成。国民年金是基础养老金,具有强制性和全民性;厚生年金则是针对企业员工和公务员,根据其收入和工作年限来确定月薪的一定比例缴纳,公司和个人各自负担50%。第二支柱方面,日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由给付确定型计划、缴费确定型计划、中小企业共济制度、一次性退休金制度构成,中国则由企业年金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构成。其中,给付确定型计划是指企业向雇员承诺退休后可以领取给定金额的福利,给付责任和应对资金不足的风险主要在企业。缴费确定型计划是指企业预先确定每个雇员的缴费金额和投资指令,据此计算退休后可领取的福利金额,投资风险和给付责任由雇员承担。第三支柱方面,日本个人储蓄养老金由个人缴费确定型和个人储蓄账户计划构成,中国则是个人养老金制度。从规模来看,中日养老金体系均以第一支柱为主,显示出两国的相似性。但对比GDP来看,中国三大支柱规模占GDP的比重较日本仍有一定差距,这与两国的老龄化程度、养老金体系建设进程有关。
日本公共养老金体系面临的缺口问题
日本养老金以公共养老金制度为主体,其基础是国民年金制度。日本于1959年制定、1961年实施了《日本国民年金法》。从支付端来看,以“国民皆年金”为原则,区分为了第1号参保人(个体工商户、农民、学生)、第2号参保人(民间企业职员、公务员、教师等)和第3号参保人(第2号参保人的配偶等)。从收入端来看,为强制性缴费参与,凡是20岁-60岁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居民(包括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均强制性纳入该制度,并对因伤残、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缴费能力不足者实行差异化对待,存在“法定免缴”和“申请免缴”两种情形,并包括“全额免除”和按比例免除等多种档次。除了保险费以外,日本国民年金财源还包括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养老金的投资收益。
公共养老金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提供的政策性保障制度,是无差别适用于所有国民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公共养老金不会出现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其问题的核心是财务可持续。国民年金施行现收现付制,指的是退休一代人的养老金支出由年轻一代参保人缴纳的保费提供,俗称“下一代养上一代”,受人口结构变动的影响较大。日本自197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少子、老龄的程度日益加深,供养“上一代”的养老金支出攀升,“下一代”提供的养老金收入随之出现缺口,特别是在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灭后,养老保险保费增长更为有限,日本公共养老金面临了日益增大的支付压力。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4年测算,如不做改革,国民养老金将于2017年耗尽。新世纪以来,日本老龄化问题更趋严重,日本国民开始担忧公共养老金是否可持续,也担忧后续的保费是否会增加负担。
日本应对公共养老金财务可持续问题的经验
为解决日本公共养老金财务可持续问题,日本于2004年改革公共养老金制度,推出了致力于削减公共养老金潜在债务的政策,并于2016年进一步改革,以推进其财务可持续化发展。总结日本的经验有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养老金精算报告制度,提升决策科学性。诸多研究认为,精算报告制度可以预测养老金变化趋势,预警养老金收支问题,是保障养老金财务可持续的重要工具。日本在上世纪中叶就建立了公共养老金财务精算制度。《厚生年金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费率必须在将来能够保持财政平衡,并且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财政再计算”,财政精算制度由此确立。在2004年之前,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财政精算,通过精算调整保险费率,来应对养老金支付水平的不断攀升。在2004年之后,日本公共养老金引入自动平衡机制,每5年一次的测算将考虑人口结构变动的影响,调整给付和负担的关系,分析自动平衡机制的运行效果。
第二,完善公共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公共养老金收支实现自动平衡。为应对日本公共养老金财务持续问题,在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上,在原有的工资和物价浮动机制基础上,考虑未来人口变动、经济变化等因素,引入宏观经济调整指数。即养老金待遇的调整要考虑参保人数的减少和平均寿命的延长,适当下调公共养老金的待遇水平来控制老龄化风险。从调整目标来看,将下调养老金替代率(平均养老金金额/平均工资)至50%,以减轻养老金支出压力。但为了避免国民养老金水平较低而无法保障生活,50%也成为了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限。
第三,建立与年金领取额结合的弹性退休制度,为公共养老金节源开流。日本将70岁的国民年金受领始期上限提升至75岁,即国民年金的被保险人可以在60岁至75岁间选择国民年金的受领期间。如果国民年金的被保险人选择在65岁以前受领国民年金,则国民年金的金额将按照基准额每提前1个月减额0.5%,最大减额不超过30%;如果国民年金的被保险人选择在65岁以后受领国民年金,则国民年金的金额将按照基准额每推迟1个月增额0.7%,最大增额不超过42%。借助弹性退休机制,在社会中助长“终生劳动”的风气。从现实来看,日本老龄工作者也较中国普遍。
第四,增强财政转移支付和拖欠追缴,夯实公共养老金资金来源。一方面,提高财政负担比例,将国民年金收入的中央财政负担比例从1/3提高到1/2。另一方面,对拖欠缴费的人实行扣押资产等强制征收制度,并设立养老金补交制度,2000年之前没有保费负担能力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缴纳,但改革后规定申请减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学生须在就业后10年内补齐。
第五,建立健全专业化投资机构,提升公共养老金储备资产投资质效。公共养老金的储备资产原本由政府直接管理,为提高管理质效,日本于2006年成立了政府养老金投资基金(Government Pension Investment Fund,GPIF),为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提供稳定的支付保障。目前该基金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公共养老投资基金之一,仅次于美国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基于长期精算平衡,GPIF计算了公共养老金满足养老金未来支付需求的最低回报率要求,将被动和主动投资、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相结合,倡导专业化投资,培养专业化人才。
结语
以邻为鉴,日本国民年金几乎覆盖到了所有老年人口,但我国基础养老金制度虽然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但是离“人群全覆盖”仍有差距,日本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经验或为我国提供了一定的路径参考。为进一步拓宽基础养老金覆盖范围和增强其财务可持续性,我国在完善养老金精算平衡、建立养老金待遇规范化调增机制、完善延迟退休机制、扩充养老金来源、提高养老金投资管理质效等方面,或许可以一定程度借鉴日本经验。但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日本致力于解决公共养老金财务可持续问题,但世界银行建议养老金替代率70%至80%才能维持生活基本不变,而55%为警戒线,日本公共养老金替代率下限为50%,仅凭公共养老金难以维持较好生活,公共养老金的财务可持续并不意味着老年生活的安康。日本老年人中参与工作以谋生的比重较高,也是这一问题的反映。我国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同时,也需考虑到我国独有的国情、社情和历史文化,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构建更为适配的养老体系。(作者系北京语言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