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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阳区公安分局龙透关派出所依法查处

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

行政处罚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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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9时许,龙透关派出所接到李某(化名)报警称:我在江阳区某酒店,准备跳楼!

情况紧急,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通知119并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客房门被报警人用桌椅挡住,无法进入,于是通过喊话器和电话对李某 开展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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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称自己与王某 (化名) 存在经济纠纷,要求王某到达现场后才肯开门,民警立即通知王某。在等待的过程中,民警再次对李某进行劝导,李某将挡住房门的桌椅挪开后,酒店工作人员用房卡将房门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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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到达现场后,李某依旧情绪激动。民警继续对其进行开导,多番劝说下,李某终于意识到自己行为欠妥,离开窗户随民警到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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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李某情绪稳定后,民警将李某、王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查,李某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想与王某当面协商被拒,于是便入住酒店,将房间窗户螺丝取下,爬上窗户,双腿悬在窗外后报警,想通过跳楼逼迫王某现身。

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因扰乱单位秩序已被江阳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 平安江阳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 | 吴倩、叶露

审核 | 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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