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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左云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左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左云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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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迁范围

(一)征(租)用地范围

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含水浇地、旱地、林地、坑塘水面、果园、道路、沟渠、宅基地、未利用地等。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工棚、取(弃)土场、搅拌站、预制场、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采取租用方式取得。

(二)拆迁范围

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地面附着物,主要包括房屋、围墙、水井(水塔)、晒场、新房基、坟墓、电力和通讯设施等。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1.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补偿

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2.占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用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除农村住宅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定着物,如农业生产用房、畜禽舍(棚)、围墙、水泥地、水井、室内装饰装修、坟墓、果树和苗木等;青苗指耕地上农作物。

征地拟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长作物种植、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构)筑物。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按正常种植标准以亩进行补偿,零星青苗以棵数计算补偿金额。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他树木的,以种植优势品种作为补偿的品种。

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的,按照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按建筑物重置成本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中的建(构)筑物按重置成本及已使用年限系数补偿。

3.占用林地补偿

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1)林地补偿费

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山坡地10元/㎡;

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山坡地8元/㎡;

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山坡地6元/㎡;

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山坡地5元/㎡;

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山坡地16元/㎡;

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

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

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2)林木补偿费

用材林:①人工幼龄林(指未成林林地的林木)每株按当地同种类树木苗木成本的3倍计算;②天然幼龄林每株按同种(类)人工幼龄林的80%计算;③成林林地、疏林地按林木蓄积量价值(现行木材市场平均价格)的3倍计算。

防护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

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算;

经济林,尚无收益的经济林按苗木成本的6倍计算,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按当地同类经济林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收益盛期的经济林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幼林地(不含珍贵风景苗木)的60%计算;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幼林地的5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人工幼林地(不含珍贵风景苗木)的70%计算;

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的3倍计算。

(3)安置补助费

征、占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征、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成林地、疏林地年产值按每亩林木年增加蓄积量的价值计算;未成林地年产值按年平均增加价值计算;灌木林地年产值按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20%计算;宜林地年产值按天然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60%计算;经济林年产值按同龄同种树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

苗圃地的年产值按当地同树种、同规格苗木的年增加值计算,株数按合理密度计算;

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树木,除有林权证外,原则上按零星树木对待。

(二)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执行《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省已规定的倍数测算。

(三)临时用地范围、选址、补偿、审批和复垦

1.临时用地范围及选址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以及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和后勤设施等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制梁场、拌和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2.临时用地使用年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临时用地补偿

施工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类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年限按实际使用年限加复垦年限(一年);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实际评估作价补偿。

4.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经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5.临时用地复垦

临时用地由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复垦费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到指定账户。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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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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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左云县公路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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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左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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