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励,创新技术型企业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企业追求硬实力软实力两手都要抓。而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和重视。
除自主研发外,很多企业也会选择委托更有开发技术和经验的外部资源进行委托开发。
在委托其他方进行技术开发的过程中,许多委托企业常常会想当然的认为因为自己是承担研发资金的一方,因此各种权利均可自然获得,从而忽视对委托开发所形成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做明确约定。
那么,委托开发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一定就归属于委托方吗?实际并非如此。
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亦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基本是采“有约定从约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更侧重保护实际开发人员的权益。故若委托开发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则受托开发方有权将开发形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作为专利,而委托人仅有权依法实施。
因此,若委托人委托其他方开发新技术是希望己方能够完全享有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则应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专利的专利归属于委托方。
此外,在实务中,委托开发形成的研究成果,除以申请专利的形式保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作为企业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而对于技术秘密成果,更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归属。
因为《民法典》对于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的规定是,在没有明确约定,且双方当事人不能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约定时,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双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此种情形下,就不利于实现委托人对技术秘密的独占和保护的目的,对委托开发双方亦有较高的保密注意义务要求。
总结说来,企业进行委托开发的,应在委托开发合同明确开发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开发过程中以及完结后的成果交付内容、验收标准、交接方式、成果保护方式和归属等内容,针对开发成果的归属,应尽量避免采用双方协商约定或简单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等方式。
而对于委托方来说,可以明确约定开发成果归属于委托方,并基于企业委托开发的目的和需求,采取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合适的方式予以适当保护。若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企业应尽快自行采取措施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协助企业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