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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向B采购货物,A签收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未付。后双方因该批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就质量问题的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在该赔偿协议签署完毕后,B又当场撕毁了协议,A未进行阻止,也未报警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那么,被撕毁的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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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当场撕毁已经签署完毕的赔偿协议,A未进行阻止,也未报警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视为A对B解除该协议的默认,该赔偿协议不再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虽被撕毁,但仅是B通过撕毁行为作出的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由于该意思表示未经A同意,故其撕毁协议的行为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仍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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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A与B均已在赔偿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过程中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应当认定该赔偿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其次,B撕毁赔偿协议的行为可视为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A从未做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B撕毁协议时,A虽未阻止,也未报警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不能据此推定A默示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A的行为应认定为沉默,即A既未直接明确表达其意思表示,也不能通过其行为或其他事实推知其意思表示。B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未经A同意,故其撕毁协议的行为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两种方式。撕毁合同文本并非解除合同的方式。本案中,赔偿协议只是合同内容的载体,赔偿协议不存在不等于合同内容不存在,B通过撕毁赔偿协议这种方式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并未解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