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伪造相关证件
以“租车”名义骗走车辆
再到其他车行抵押“变现”
本以为可以“空手套白狼”
没想到最终“套”住了自己
近日
务川公安成功侦破
多起租车合同诈骗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经查
2024年3月以来
嫌疑人吴某、邹某、王某等人
多次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
然后伪造车辆行驶证件
及车主身份信息
将租来的车辆低价抵押
给其他地方的车行
骗取资金共计8万余元
近年来
利用“租车抵押”实施诈骗的案件多发
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
此类骗局都有相似的套路
一是行为人一般先以自用为由
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租金
其间以延长租期并不定期缴纳少量租金
承诺会将车辆归还等借口
获取汽车租赁公司的信任
二是租到车辆后
行为人通过伪造证件等方式
使他人相信其为车辆所有权人
进而通过抵押、变卖等方式套现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防范此类诈骗呢?
◆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汽车时一定要多加审核,以防车辆“莫名”消失。
◆ 贷款公司在抵押贷款前务必核清抵押物品所属问题,以免被骗。
◆ 购车人员如需购车,请不要贪图便宜,购车时,要核实好车辆的权属。
◆ 如遇租赁汽车抵押套现诈骗等问题,请第一时间报警处理,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法律链条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平安务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