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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上午11点,重庆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沙坪坝区大队执法人员在白公馆景区路段对社会车辆开展检查排查。期间,一牌照为渝BH60**的小型客车为租赁车辆,而向上溯源查询该车租用性质时却发现租赁公司重庆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跨界”经营行为。随即执法人员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到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9月18日下午2点,该公司负责人到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拥有车辆30余辆,其经营许可及经营范围注明为网约预约出租汽车,但执法人员当天检查到的牌照为渝BH60**小型客车却是车主向该公司租来自用,租期1天,实际支付租车费用350元,而此项租赁经营行为却未按照规定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完善备案登记手续,属于“跨界”经营。

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经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依法给予3000元行政处罚。

重庆交通执法总队温馨提醒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同时,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和驾驶员均具备合法资质,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此外,重庆交通执法总队也呼吁广大市民在选择租赁车辆时,务必选择正规、合法的租赁公司,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出行安全。

【普法时刻】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二)在经营场所和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别、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三)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五)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六)查验承租人和驾驶人相关证件,确保驾驶人符合安全驾驶条件;(七)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八)在承租人租用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期间,获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不得继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九)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