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近日,一男子称某女子骑车时在自己车辆后方摔倒,随后报警称自己“肇事逃逸。”男子车辆后方摄像头记录下了全过程,视频显示该女子摔倒时距离车辆约十米左右,车辆与该女子无任何接触。但是交警最后判定骑车女子负主要责任,汽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定责的参考是“汽车压线了。”

先来看行车记录仪拍摄下的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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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

肇事逃逸应当怎样处罚?

毫无疑问,除按标准的罚款或其他处罚以外,驾驶证是需要“注销”的!其与“吊销”是两个概念,“吊销”可以是短时间的扣押和公告停用,或者是作废;但是即便是作废五年,之后车主还可以重新去考取。而“注销”则是直接作废,并且因肇事逃逸导致的注销,该司机则是终身不能再考取驾驶证,也就是所谓的“终身禁驾。”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肇事逃逸的话,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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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案例就显得很奇怪了,如果该车主有责任的话,那么肇事逃逸也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最终交警判了车主次责,而最终赔偿仅仅不过100元而已!该车主最终没有按照肇事逃逸进行处罚——有责任则涉嫌肇事逃逸,处罚标准可不是100元了事。反之,100元能解决的交通事故,车主又究竟是什么责任呢?结果导向分析的结论是完全看不懂处罚结果和处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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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

路边的车难道没有责任吗?

从行车记录仪拍摄到的画面来看,这条路应当是小区内部路或小区连接主路的道路。因为道路两侧斜向停放着许多车辆,行车道已经明显被大量停放的车辆占去一条车道。那么客观事实就是其他车辆在通行的时候难免会压线,毕竟有些车辆的车尾已经伸入中间车道;即便没有伸入中间车道,行车司机也需要预防性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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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要预防有车辆忽然倒车,导致行驶车辆与之发生碰撞。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最终判定车主次责的话,那么导致该车主不得不压线行驶的、现场停放的所有车辆就都有一定责任。道路管理方有一定责任,因为没有及时清理违停车辆。同时在对压线车辆进行处罚之后,压线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法规进行处罚——并且画面中骑车女子倒在了机动车道的车道线上,显示是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撇开事实不谈,难道车道线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当然也可以说是因为路边停放的车辆导致其无法靠道路右侧骑行,那么归根究底,责任则应当是路边停放的车辆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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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这起交通事故案例给所有车主提了一个醒,那就是停车、行车时都要注意道路情况;如果遇到上述情况的话,这样的道路一定是“危机四伏”的。因为随便是谁在你的车辆前方或后方摔倒,就算是没有接触也会占责,如果遇到较真的车主的话,那现场停放的所有车辆都得有连带责任。

然而真的可以这样吗?

所谓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是有判定基准的,客观上至少需要具备“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险状况。”或者说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有“因果关系。”在这个案例里,前车的压线和后方自行车的摔倒看不出来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前车的压线或许也有不得已的理由;所以这样的处罚结果很难令人信服,尤其是最终只是车主赔偿了100元就了事了!关键是车主说“最后赔给她100块钱她才走”——这里的关键不是“她才走”而是“她能走。”如果真的是“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理论上该骑车女子是不能轻易走的,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也不会随随便便让双方离开。

因为肇事逃逸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不能私下协商和解的;交通部门必须对逃逸者追究相关责任,轻则是行政处罚,重则是刑事处罚且为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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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结果来看则不是肇事逃逸,现在的关键则不是“逃逸”与否;而是有没有“肇事。”没有“肇事”也就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又为什么要定次责?总而言之,看不出来车主有什么责任。交警如果按照压线对车主进行处罚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个定责的结果有些“和稀泥”的味道。

以前的“碰瓷”多少还有一些风险,以后的“碰瓷”可以安全很多;如果可以这样定责的话,骑自行车在十字路口的时候只要有车辆鸣笛就往那一趟,一辆车一百块,比干什么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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