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形,男方为了表达诚意,在谈恋爱时或者结婚后向女方表示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子可以给女方加名,但是由于没有还清贷款无法过户或者父母不同意等各种原因,暂时无法过户,这个时候男方就会提出,可以通过“白纸黑字”协议的方式对自己的承诺进行固定。
那么就女方而言,是否一纸协议在手就能高枕无忧了呢?那可未必,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法条以及案例分析上述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的确保协议有效和不被撤销。
情形一
谈恋爱时男方信誓旦旦和女方说房产证上加名,但结婚后男方父母阻挠加名过户,于是男方给女方写了个协议说将整套房子都给女方。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不管是《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在法律规定层面均认定为赠与,可以撤销。
情形二
谈恋爱时男方信誓旦旦和女方说房产证上加名,但结婚后男方父母阻挠加名过户,于是男方给女方写了个协议说房子我们一人一半。
我们可以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2019)鄂民申336号,魏烁、张琼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情:
男女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男方婚前按揭贷款购置的房产,自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后,男方自愿将房屋50%产权划到女方名下,房屋银行按揭贷款仍由男方承担。签署协议后当日领取结婚证。后男方起诉离婚,主张撤销赠与协议。
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魏烁能否撤销对张琼的赠与(案涉房屋50%产权)……魏烁自愿与张琼签订《协议承诺书》,约定在张琼与其结婚后对案涉房屋的50%产权进行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从《协议承诺书》约定的内容来看,魏烁的赠与行为系以登记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尽管案涉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但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此种情形可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综上,在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魏烁均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张琼签订的《协议承诺书》存在可撤销或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事由,故原判决对魏烁要求撤销赠与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36号,谢玉华、汤平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情:
婚前男女双方签署协议约定,结婚登记之日起,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给与女方至少60%产权。后离婚时男方主张撤销此赠与。此案件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判决:一审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婚前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驳回原告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但二审予以改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汤平与谢玉华婚前签订婚内夫妻协议,约定将登记在汤平名下的405室房屋产权与谢玉华共同享有,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原审认定该协议属于赠与协议并无不当。因该赠与协议并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且汤平与谢玉华在协议中所约定的房产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汤平主张撤销赠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汤平撤销赠与的主张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案例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民终4011号,李某、曲某1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情:
男女双方婚前协议约定,男方贷款方式取得房产,男方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后,产权证加上女方名字,乙方有50%产权。后离婚时男方主张撤销。
判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虽然婚前约定曲某1将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赠与李某共有,现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因该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且曲某1不同意按共同财产处理,并主张撤销赠与。因此,李某主张按婚前约定继续履行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未予支持正确。驳回李某上诉请求。
由此可见,《民法典》实施前如果《财产约定协议》男方将婚前房产全部给女方但不过户加名或者公证,一旦离婚,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财产约定协议》男方将婚前房产给女方一半但不过户,部分法院支持赠与具有道德性不予撤销,部分法院支持予以撤销。
而《民法典》实施后《财产约定协议》不论男方将婚前房产全部还是部分给女方,只要不过户加名或者公证,一旦离婚,男方都可以撤销赠与,《财产约定协议》不发生效力。
因此,我们建议,只要是男方婚前的房产,不管是全部给您还是部分给您,都应当及时办过户或者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