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苏州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让我们一起通过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了解人民法院如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彰显大国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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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乌克兰公司与张家港某材料公司签订购买彩涂钢卷合同,合同约定争议提交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按该仲裁庭的仲裁规则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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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某乌克兰公司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家港某材料公司返还预付款。仲裁庭裁决张家港某材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仲裁费。嗣后,某乌克兰公司向苏州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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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某材料公司则称,仲裁案件材料邮寄的地址是“BAIRIGANG”不是合同载明的“BAIZIGANG”,未有效送达,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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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后认为,仲裁庭寄送地址与合同载明的地址之间存在细微差异,但寄送地址的城市、大厦及公司名称均正确,足以指向张家港某材料公司地址,且有机签收回单反馈也显函件送达并被签收,仲裁庭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并最终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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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本案裁定承认和执行乌克兰仲裁裁决,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恪守条约义务、便利裁决跨境执行、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