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一名男士来律所咨询:
他与其前妻离婚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判决目前已经生效,但他目前面临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
女方又再婚了,并且电话男方,如果不给孩子增加抚养费,就不同意男方见孩子。
这名男士来咨询,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第一个问题,判决已经确定了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不是还要增加?
生效判决确定了抚养费支付标准后,应当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标准执行,但并非完全一成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二个问题复杂一些,女方拒绝男方行使探视权怎么办?
如果生效判决确认了探视权的内容,女方拒绝履行,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处有如下细节需注意:
1、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绝配合的一方,不能是孩子本身,不能对孩子的人身进行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2、如果孩子年纪满10周岁后,法院会征求孩子本身的意愿,不能违背孩子意愿强制执行探视权;
3、对于拒不配合的一方,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形式对其予以惩戒;
4、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拒绝配合探视权行使的情况。
其实,探视权的行使原复杂于上面的陈述,主要问题在于:
1、不配合、协助履行时强制力的缺失;
目前,对于拒绝协助配合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司法惩戒仅为罚款、拘留及限高等措施,且上述措施执行起来存在难度,都是先警告,绝不配合再惩戒,这给行使探视权的一方造成了较大的行权成本。
2、孩童本身与抚养权一方生活在一起的难免受到情绪及心理方面的负面导向;
孩子同被判决抚养权的一方持续生活,所接受的信息、思想都可能存在对另一方的负面情绪,导致孩子本身不愿意见到非抚养权一方。
3、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行使探视权的内容不够明晰。
法院判决中,往往仅判决一方有权行使抚养权,但是对于如何行使探视权,以及另一方拒绝配合的情况下,行权方如何获得救济及补偿没有做出详细地规定。
抚养权行权问题,更多依赖于另一方的配合与协助,通过司法途径,在理论上是可以解决,但是对于行权方来讲,往往成本太高,且耗时较长,即便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了探望,也可能存在反复的情况,如能通过私下协商解决,不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