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5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知识产权类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1、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辽宁某建设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3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辽宁某建设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接成都硅宝防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其在宁津某热力公司烟囱项目现场发现存在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分别为“硅宝877耐温耐酸粘接剂”和“硅宝102封闭底涂”。经检查发现,该涉案产品为实际承建方辽宁某建设公司购进并使用在该烟囱土建项目中,该公司承包烟囱土建项目的形式为包工包料,并非最终使用者,而是将2款涉案产品作为工程的一部分交付终端使用主体,以赚取利润,其购进并使用2款涉案产品的行为是销售行为;该公司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其明知购进的产品非成都硅宝产品。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城县某裤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2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城县某裤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案件移交函,反映:武城县老城镇经营某裤业的姜某、王某,以低价分多次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彪马”等品牌服装。因无法查清当事人销售金额,证据达不到移送起诉标准,故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该案移交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到2021年从济南泺口服装市场宋某处购进共122383元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服装并进行销售,在服装和标牌上均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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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志,至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查获时当事人共获利40000元,现场查获未售出的侵犯“阿迪达斯”“耐克”“彪马”商标注册专用权的159件服装,已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扣押,当事人经营额共计163783元。上述商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已委托商标权利人出具侵权产品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城市某锁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3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锁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和奥迪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请求书,被投诉人禹城市某锁业未经请求人许可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同类产品,请求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注册证或相关授权,擅自销售带有奔驰图形标识的奔驰标贴、带有奔驰图形标识的奔驰汽车钥匙壳、带有奥迪图形标识的奥迪标贴、带有奥迪图形标识的奥迪汽车钥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2024年5月24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猫砂”产品外包装正面居中、背面中线靠右两处位置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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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样图形,且在图形右上角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识。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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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样图形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的“猫砂”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并在网络上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42275元。当事人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陵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健身器配重箱(MEL小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宁津县某公司发现陵城区某投资建设公司在抖音视频发布出售的健身器材外观与其专利号为ZL202230274808.4 的“健身器配重箱(MEL小门)”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存在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向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处理请求,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向陵城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移送。

2024年8月23日,陵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宁津县市场监管局跨区域专利纠纷移送材料后,对陵城区某投资建设公司生产设备、成品以及模具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被请求人仅从事养殖设备的生产,而线索所指向的实际是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另一家新公司,新公司正在建设中,尚未投产。执法人员向被请求人详细说明了具体情况,被请求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表示会立即下架相关宣传视频,并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陵城区和宁津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将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请求人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两县区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谅解,请求人于2024年9月3日递交了《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通过跨区域协同办案,高效快速化解专利侵权纠纷。

(德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