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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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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以销售的各类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四种行为方式:

第一种方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第二种方式:“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使用性能的产品。

第三种方式:“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也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实践中,以残、次、废的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就属于“以次充好”。

第四种方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依照《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 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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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成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比如个体户、无业人员、工人、农民等等。另外,单位也属于该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即行为人需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如果生产者不知道使用的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标准,销售者不知其销售的商品是伪劣产品,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而生产、销售的,不构成该罪。并且,行为人实施犯罪时一般具有牟利目的,但牟利目的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而且,《刑法》第140条明确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不构成犯罪,应区别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或者由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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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何认定“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就成为了代理涉嫌该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着重把握和关注的要点。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全部违法收入,不应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包括所得的和应得的两种违法收入。前者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后者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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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72条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3款参照该计算办法进行了规定。同时,对于依照上述办法难以确定货值金额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