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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13时34分许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发生一起农村自建房坍塌事故

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202.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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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

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业2违反有关规定,在无现场安全管理、吊装视线存在遮挡、无指挥人员、未设置警戒区域的情况下,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运装满混凝土的料斗,料斗在下降过程中冲撞下方外露的墙体通长过梁钢筋;通长过梁钢筋受冲击后弯曲变形,拉拽两侧构造柱钢筋和砌筑的墙体拉结筋,导致内部隔墙接续倒塌,砸中屋内相关人员,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房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事故房屋房主及房主妻子等人,均在事故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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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建筑航拍图(由南向北拍摄)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2日上午,李某业1(饶某强自建房屋施工承包人、施工队主要负责人)联系混凝土搅拌机所有人郭某武,要求其当日下午前往颍上县江口镇樊家湖安置区四期(林圩片)工地为饶某强的在建房屋(以下简称事故房屋)浇筑混凝土地坪,并让其介绍一台汽车起重机前来一同浇筑,郭某武便联系了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业2。

13时许,李某业2和郭某武到达事故房屋,李某业2将汽车起重机停在事故房屋北侧道路。之后,李某业2用起重机吊运混凝土至事故房屋内,李某业1施工队工人李某发、牛某义、张某伯、叶某友在事故房屋中间靠北房间浇筑地坪。此时,李某业1、饶某强、韩某素(饶某强妻子)位于事故房屋南侧房间。

13时31分许,李某业2在现场无人指挥的情况下,将第二斗混凝土吊运至事故房屋中间靠北的房间上方,混凝土料斗下降过程中,由于视线受到遮挡、且疏于观察,不慎将混凝土料斗冲撞到事故建筑北侧第一道内隔墙中间部分外露墙体通长过梁钢筋,过梁钢筋受冲击后弯曲变形,拉拽两侧构造柱钢筋和砌筑的墙体拉结筋,导致内部隔墙接续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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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汽车起重机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群众自救。事故发生后,汽车起重机司机李某业2与李某发等现场工人将被压在墙下的张某伯和叶某友救出。正在工地汽车起重机东边开铲车的郭某武看到后,立即赶到现场参与救人,并和其他工人一起将牛某义从倒塌墙体下面救出,随后将饶某强、韩某素和李某业1救出。

公安部门。13时51分,江口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疏散附近人群,拉设警戒带,并引导群众进入安全区域。现场民警确认伤亡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县110指挥中心和县值班室报告。14时30分,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医疗救治情况

13时34分,颍上县120接到急救电话。

13时42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生现场确认3人死亡,3名伤者被送往颍上县城东医院救治。

14时14分,1名伤者(牛某义)被送至颍上县人民医院抢救,14时5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阜阳市人民医院有关专家研判,17时30分,另外2名伤者被转往阜阳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20时30分,经会诊后分别转入急诊科和骨关节科,生命体征平稳。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饶某强,事故房屋房主,男,72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

韩某素,饶某强妻子,女,71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

李某业1,事故房屋施工队负责人,男,60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

牛某义,李某业1施工队工人,男,66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

事故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

1.李某业1施工队

李某业1施工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向施工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现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失控,造成人员伤亡。

2.李某业2

李某业2安全意识淡薄,吊装作业前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全面勘查,事发当日在吊装视线存在遮挡、无指挥人员、未设置警戒区域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作业,未能发现吊装作业区域内的通长过梁钢筋,吊运的混凝土料斗在下降过程中冲撞下方外露的墙体通长过梁钢筋,导致房屋内部隔墙接续倒塌,造成人员伤亡。

1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李某业2,事故汽车起重机所有人,起重机司机。2024年5月8日,颍上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事故主要教训

农村自建房参建各方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章作业普遍存在。

李某业1施工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乏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向施工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协调,未对施工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普遍存在。李某业1通过别人介绍李某业2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吊装作业,未对李某业2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现场吊装作业期间对李某业2冒险违规作业行为不管不问,安全管理失控,造成人员伤亡。

乡镇自建房监管力量不足,有关部门对农村自建房建设监管指导和监督主动性不够。

乡镇作为农村自建房建设过程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存在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性不够等问题,无法对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形成有效监管。颍上县住建部门未能针对本地区采煤沉陷安置区集中建房实际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乡镇开展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够。江口镇未按规定办理樊家湖安置区四期有关建设规划许可,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下放审批事项未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政府吸取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对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重视不够。

阜阳市和颍上县未认真吸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和临泉县“2·24”较大自建民房倒塌事故教训,在农村自建房专项整治期间发生新建农村自建房倒塌事故,暴露出颍上县和江口镇对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工作不力,对安置区自建房集中开工建设存在的专业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缺乏科学研判,未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致使农村新建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安全生产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没有真正形成。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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